dhdahuang wrote:
以数值来说
一个是800,一个是900,不能算是惯用手段的替换吧
这样会不会有一个极端的例子
我有一个发明,特征在A+ B+数值范围0-100
然后我找我的朋友亲戚,再报很多个A+ B ,数值范围在0-90,0-80,0-70|等等
如果一个产品,其是A+ B,数值20,那么不是同时侵犯几个专利权,一起告他,赔死他
这样不是很不合理?
我想侵权人赔的总额应该是不变的,因为侵权的事实只有一个,造成的损失也只有一个,
只是如果权利人多的话,每个权利人就分得少了,所以对于恶意权利人应该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国知局才是大赢家,多收了好多这费那费。
不知道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