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楼主的第一条,不认同。我国目前个人素质和资产还不足以承担对申请人的赔付问题,也没有相应的保险机制,不要动不动说老外,老外允许律师个人执业是建立在其完善的社会制度和成熟的行业规制的基础上的,而目前在我国,黑代理依然横行的情况下,实行个人执业?可能吗?
第二条 不认同。专利代理首先应该是技术中介,撰写的过程也是一个双方技术沟通的过程,虽然用法律语言写技术,但是核心仍然是技术。即使是这样,撰写出的技术方案仍不能让技术人员万分满意,如果对律所过于开放,你认为律所负责撰写的人都是理科出身吗?要知道律所里闲着无所事事的实习生多了去了!
其实,说来说去,还是因为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太低,国民素质有待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