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信息]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2010-7-28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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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d5w8  注册会员 | 2010-8-16 23:11:12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代理”的规定只有四处,集中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出现之处全部是“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代理”的规定有十一处,出现之处仍全部无一例外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有什么区别?看似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用中国的成语“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代理成了“专利代理机构”法定垄断的业务,与1991 年颁布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结合,专利代理成了中国专利局的“专利”。《专利代理条例》所废止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将“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也排除在外,不许染指。中国专利局将这种“专利”以批准注册的方式“许可”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别无选择的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否则,就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活动。 

  这不是法定的行政垄断又是什么?同时负有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许可责任的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大量聘用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这种体制剥夺的不仅仅是“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自由权,同样限制剥夺了发明人和申请专利企业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发明人和申请专利的企业除了自助申请专利只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不能选择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这就是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先天缺陷。二十多年也难以发展,基本权利缺失不能说不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样也是中国专利代理市场不发育难发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种体制下专利代理服务市场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也就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产物,如果某专利代理机构是由没有专利局背景的人所创办并能发展是会令业内人士诧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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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aa  注册会员 | 2010-8-18 04:11:49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条例草案(草根版立法建议稿)
让人耳目一新,真正符合3个代表支持。尽快提交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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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d5w8  注册会员 | 2010-8-18 19:36:17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johnsonaa wrot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条例草案(草根版立法建议稿)
让人耳目一新,真正符合3个代表支持。尽快提交国务院审议。
过奖且天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条例草案(草根版立法建议稿)首先不符合果汁局的利益,果汁局兼有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能,这点连国务院法制局也要让其三分,这是第一因素。

第二,果汁局不必直接反对,只需暗示专利代理人协会反对即可,专利代理人协会作为代表专利代理人的组织反对让立法各方无言以对,无人也无法对专利代理人的被代表质疑。

这两个因素就决定该稿不可能成为国务院审议稿,果汁局宁愿维持现状没有新条例也不会放弃权力寻租利益空间也在情理之中。

除非... ...   ... ...   ... ...
johnsonaa  注册会员 | 2010-8-19 05:28:31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律师跟商标局叫板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咱也设计一个与专利局的诉讼吧。参见下面。

来自品牌湛江网

商标局无权阻律师代理商标注册
时间:2010-02-04 12:53来源:牛津管理评论 作者:秩名 点击: 145次
       依据《行政许可法》南京律师告倒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律师不能从事商标代理服务,这个困扰律师行业十几年的行政许可规定昨天得以更改。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律师汪旭东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许可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局做出的不予受理由汪旭东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通知。据悉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
  2003年3月14日,汪旭东所在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商标局做出了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理由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仍然不服,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标局的85号通知。
  昨天休庭时,到庭听取法院判决的汪旭东律师告诉记者,律师不能代理商标申请业务,全国律协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交涉了十几年,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原因是代理商标申请业务有非常大的利益空间,在南京该项业务过去一直由商标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垄断。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在撤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时,取消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又做出新的规定,认为代理商标申请属于经营行为,代理机构必须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备案,等于还是把律师代理商标申请业务排斥在外。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实际上和《律师法》相冲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机构无权制定涉及两个部门的规定。所以他们认为国家工商总局的新规定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际内容上都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向法院起诉。
昨天,市一中院的判决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和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申请代理服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商标局拒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局做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通知。
(责任编辑:品牌湛江网)
zi_hi_yi  注册会员 | 2010-8-19 16:57:00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向汪旭东律师致敬!向汪旭东律师所在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致敬!
zi_hi_yi  注册会员 | 2010-8-19 19:41:41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与专利局的诉讼怎么打?

汪旭东律师打官司的依据是: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在撤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时,取消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

而现在国务院只取消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核发,专利代理组织的审批并未取消。
George  中级会员 | 2010-8-19 19:49:00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称谓“专利代理师”太烂了,还不如叫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师

总之,草案中心思想是想开历史倒车,代表既得利益集团,令人发指

数千甚至上万企业专利工作者(国家专利战略的中坚力量)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

建议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资格,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黑油油  注册会员 | 2010-8-19 22:13:29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我国律师行业比专利代理人发展早5年左右,目前全国律师有13-15万人,而专利代理人虽然说业务范围比较窄,但从业人员才3-4千人,差距如此之大,《专利代理条例》“功不可没”啊!
星际猛男  注册会员 | 2010-8-21 19:34:47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黑油油 wrote:
我国律师行业比专利代理人发展早5年左右,目前全国律师有13-15万人,而专利代理人虽然说业务范围比较窄,但从业人员才3-4千人,差距如此之大,《专利代理条例》“功不可没”啊!
市场决定人数,,你以为专利代理市场很大呀,,
johnsonaa  注册会员 | 2010-8-21 22:17:53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而专利法规定中国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也就是说也可以不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这给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其专利事务的权利,即可以聘请律师代理专利事务。条例只是部门规章,不应当与律师法和专利法抵触。
不知道是否能通过诉讼改变专利局的做法,哪位律师愿意象汪旭东律师那样试试,我愿意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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