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代理”的规定只有四处,集中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出现之处全部是“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代理”的规定有十一处,出现之处仍全部无一例外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有什么区别?看似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用中国的成语“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代理成了“专利代理机构”法定垄断的业务,与1991 年颁布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结合,专利代理成了中国专利局的“专利”。《专利代理条例》所废止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将“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也排除在外,不许染指。中国专利局将这种“专利”以批准注册的方式“许可”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别无选择的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否则,就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活动。
这不是法定的行政垄断又是什么?同时负有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许可责任的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大量聘用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这种体制剥夺的不仅仅是“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自由权,同样限制剥夺了发明人和申请专利企业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发明人和申请专利的企业除了自助申请专利只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不能选择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这就是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先天缺陷。二十多年也难以发展,基本权利缺失不能说不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样也是中国专利代理市场不发育难发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种体制下专利代理服务市场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也就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产物,如果某专利代理机构是由没有专利局背景的人所创办并能发展是会令业内人士诧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