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真正的实务操作来看,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答辩是完全正确的,至于证据是否可采用,即是否构成抵触申请,这需要无效请求人去核实。
对于本案,答复无效,假设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都成立时,专利权人都能通过修改,把专利给部分维持了。那证据和理由不存在时,就更别说了!!!!无效请求人难道还会说:我提供的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创造性评价的理由,你不该答复????不至于自己打自己嘴巴!!!!
但作为抵触申请,没有判断出来,仍做为现有技术。我觉得可以说是专利代理人的一答辩技巧。不想就是否构成抵触申请,多费口舌,辩论不止!!!一次搞定你!!!!因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这对我通过修改,维持专利部分有效,不能产生任何影响!!!!就让你一步,又如何???
打蛇要抓七寸,答复无效和请求无效都一样,捡出最重要的理由就可以了,没必要面面具到,否则没有重点,写了一大堆,审查员都会烦你!!!
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人坚持D1是抵触申请,而有些人坚持不是???
如果在实务操作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和议组成员,也是这样存在分歧的话,回避这个问题,或者说:直接承认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而使专利权人通过修改,仍维持部分专利有效。难道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大家都没吃亏,何必浪费时间呢???
既然考察实务操作,能取得应得到的实际效果就应该可以了,不应该在按条条框框来走,向八股文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应该是不错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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