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_hi_yi wrote:
\"\"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置本来就是由专利代理条例来规定具体的条件\"属计划经济习惯思维,
如果每个行业都这样规定,那么还要《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什么用? \"
如果国知局会接纳楼主这个观点,那中国的知识产权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位于世界前列。可惜的是,我估计我的有生之年都看不到。中国的部门利益远远大于国家利益。
楼主如果属于有能力影响这个条款的人,希望为中华知识产权的崛起而努力一把。我们作为中国人永远会记住你。 二○一○年七月四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发布,其中第71-73项的规定,基本上宣布了91年《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使命的终结。
专利代理由机构本位转为自然人本位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需要,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废止《专利代理条例》,新立《专利代理人条例》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部门立法向全民立法转变的良好开端.
变权力法案为权利法案,需要每个从业者都为中华知识产权的崛起而努力一把,不要寄希望于某些有能力影响这个条款的人,更不要寄希望于体制内的楼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