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一下对中国出现这种情况的看法。
我相信楼主指的是:三者的保护范围不同的情况。
中国法院系统的情况是:一专利(以专利权为单位),一诉讼。
也就是说,即使分案和母案的保护范围有重叠(例如母案独权为A,分案独权为A+B,均为开放式权利要求),也是要算两个案子,分别起诉的。(两个案号)
当然,如果被控产品可以落入A+B的范围,两个案子专利权人均可能会胜诉,即使两个专利分别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
也就是说,可拿到两个判决书,两个判决书均判决停止侵权(永久禁令)。
但是,在损害赔偿上,如果主张的两年侵权期间完全重叠,在后的一个诉讼可能会难以得到足额赔偿。
因为中国专利诉讼采取的是填坑原则。
在侵权人为其同一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已经进行了赔偿的情况下,难以要求其第二次做出足额赔偿。
我想,法院给出一个“拍脑袋”数额也是可能的,例如10万以下啊,什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