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y0915 wrote:
请教楼主个问题,08年的考题是以06版的审查指南为标准。在最新版的审查指南中,对答复审查意见时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作了新规定。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八章 5.2.1.3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我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主动”二字,审查员说你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针对这条审查意见增加新权利要求,是否不属于“主动”。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针对新指南,08年的答案新增了那么多权利要求,是不是就不符合新指南的规定了。
我和本所资深代理人猛工讨论了一下,结果如下:
按照2010年审查指南的规定,答复OA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无疑是严格了许多。
2006年审查指南规定“不允许增加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2010年审查指南规定为“不允许主动增加独权和从权,该独权和从权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
这就很明确,非主动的增加独权和从权是可以的。
你的问题“审查员说你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仅仅是独权没有新颖性,那么就是把从权提升为独权,不用多说。
如果全部权利要求都没有新颖性,那么就只能从说明书中寻找其他技术方案补充进入权利要求,但这个时候不是增加权利要求,而是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补充更多的技术特征,使其保护范围变小,从而授权前景更大。
上述是实践中的问题,无论怎么做,审查员都会给你二次机会陈述,最差也可以复审,有很多救济手段。
关键是考试,考试一年只有一次,没有救济手段。
2008年卷三,原权利要求书有油炸方法的独权和油炸设备的独权,有两个独权。答复审查意见的标准答案中,对原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对两个独权增加了很多技术特征,并增加了很多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增加独立权利要求,增加了很多从权,这是符合2006年审查指南不允许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的。2006审查指南对答复审查意见是否增加从权没有规定,实际上就是默许。实践中,审查员也是允许增加从权的。
但是2010年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不再允许主动增加独权和从权,那么就是很明显不允许任意性地增加无限多个权利要求了,不仅仅不允许增加独权,连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允许自由增加了,只能在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下增加,只能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而增加。
至于怎么样才算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增加权利要求,要看具体情况,现在也想不到具体的例子。
因此上述讨论的结论是:2010年卷三考试,在答复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时,无限制地任意增加从属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当然,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本来就是不允许的,当然就更不允许了。
怎样的情况才能增加从权?只有审查员的通知书里面非常明确地指示在说明书中存在能够授权的内容,此时可以补充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进入权利要求书(但是这只是补充技术特征,不是增加从权),或者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上述要注意两点。
第一,卷三答复审查意见中修改权利要求书,预计分数不多,因此不要过于纠缠,别太在意,别乱花时间。2010审查指南不允许主动增加从权,你就干脆一个也不增加算了,不用考虑太多,分数孰重孰轻,要有取舍。最重要的是答复审查意见或者无效宣告的意见陈述书,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二,别人的经验总是有限制的,不要以为我写的真的就是秘诀了。我的学习经历表示上述是我的秘诀,但你的学习经历可能偏偏其他方面更需要秘诀,看了我的文章反而可能误入歧途,上述内容学习学习就好,千万别当真,关键还是要提升综合能力。
多看书,多练笔,这才是绝对的秘诀。
第二层次的秘诀,就是多看审查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