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mey wrote: 否则你们能够设计出一个不在原权力要求但在现在权利要求里面的产品这一点,恰恰证明了对方修改超过了记载范围。 这个结论不成立吧 首先修改依据是原申请文件 包括说明书及附图的 其次主动修改删除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 从而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违反A33条也是可以实现的
asingboy wrote: 大家讨论的真起劲啊,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按规定(可以查到的),PCT申请进中国以后,其保护范围以PCT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范围小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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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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