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功能性限定,2010指南和司法解释以谁为准?

2010-1-22 22:46
29056
2010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第八段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功能性限定=实现此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实施方式+非等同实施方式

也就是说,功能性限定包括了实现此功能的非等同实施方式

VS

2010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限定=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实施方式

也就是说,功能性限定不包括实现此功能的非等同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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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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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1-22 22:53:35

Re:功能性限定,2010指南和司法解释以谁为准?

什么叫等同实施方式   什么叫非等同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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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勇  注册会员 | 2010-1-22 23:15:32

Re:功能性限定,2010指南和司法解释以谁为准?

兄台将审查指南往前翻翻,2010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第2段: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那么,也可以理解为:
功能性限定=实现此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替代+明显变型)方式
那么和高法解释中的
功能性限定=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实施方式

也就是说:
等同实施方式=等同替代方式+明显变型方式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1-23 00:08:36

Re:功能性限定,2010指南和司法解释以谁为准?

授权时候将范围考虑的大些,好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侵权时候将范围考虑的小一些,好评价不侵权。立法的初衷就是这样的,平衡独占权与公众利益。不一致的地方还有很多。您很细心。
blindbird  认证会员 | 2010-1-23 00:31:41

Re:功能性限定,2010指南和司法解释以谁为准?

真是很细心,支持4L,事实就是实审程序中的规则与侵权诉讼中的规则不同。

对于诉讼中的规则,也可以认为将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缩小解释为具体实施方式。

个人看法:不管是对功能限定特征,还是对于结构特征,等同原则都可适用。因此,扩展到等同特征不算是解释功能限定特征的特殊规则。
PTattorney  注册会员 | 2010-1-23 01:02:45

Re:功能性限定,2010指南和司法解释以谁为准?

楼上说的认同.

体外话,高院为什么在2009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都还没有出来之前,抢先出来个司法解释呢?个中缘由,可能不是一两句说得清的。

实际执行起来,还是要看不同的地方了,比如在专利局,那肯定是审查指南了;如果到了侵权判定,那就要看司法解释了。

根据中国的立法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会矛盾吗?
专利代理人乙  注册会员 | 2010-1-23 19:46:53

Re:功能性限定,2010指南和司法解释以谁为准?

个人认为,SPC的司法解释是比较合理的(有点像美国的一些做法)。
实际上,仅用一、两个实施例来支持一个较大的上位功能性特征,然后又在这个功能性特征上扩展出一定外沿,对公众利益是不利的,因为权利人对公众并未作出相应的贡献。相反,对于通过说明书以大量实施例的描述而总结出的功能性特征,由于可以认为是为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其保护范围也应该相应的大一些。

可能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专利审查的基准与司法保护的基准保持统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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