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一叶:新手上路,有个小问题: 11. alternative embodiment——替代(具体)实施例;另一实施例 这个embodiment是不是应该译为“实施方式”? ....... (2006-04-13 21:03) 
Michael_Zan:我认为权利要求中的“the”应翻译成“该”,以与“said(所述)”区别,可理解为“那个,这个”。在指代关系明确时必须翻出,也就是说,不翻出来也不影响意思的,就可以不翻译。 “the ”在距离远的时候也可翻译成“所述”,距离近的时候翻译成“该”。比如上面正描述一个装置,下面 .. (2006-11-14 19:52) 
sdrug:楼上说的没错。 a 翻译为“一”要比“一个”好很多,比如说化工中常出现的"a method","an equipment", 翻译成一方法和一设备就会比“一个好很多”,审查员一看就明白了。 (2006-11-1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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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倭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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