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卷3中,请求人在超期一个月后提交了新的理由和证据。当时我看题是想到,我们修改了权利要求,而新修改了权利要求后,一个月内请求人是可以再提无效理由的,陈述书中,就只说了请求人的理由不正确,并没有说超期的事。现在看大家的讨论才知道,原来请求人是针对第一次无效理由新增加了证据和理由。。。。我就想不通了,能有这样的代理人?这也算是一个坑?如果考修改后能否增加新的理由和证据的考点,这还能让人想通,考这个也能显示今年出题人的水平?那些这点上直接选超期的人真得是水平高?他们即使拿到了代理证能代表当事人?
还有有人说权6不能删,请求人不要求我们就不能删!免得伤了当事人的权利。这种理由从那里来的?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这种明显的错误,专利局授权了是因为不实审,我们再不指出、完善权利要求,那要我们干什么?权利人到时再拿着实用新型中的方法去告别人侵权,最后一个简单的理由就给无效了,最后受损失的人是谁?如果按专利局这种方法考出来的人,最后都是适合专利局制度的代理人,而不是适合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失去了代理人的意义。
现在的考题不注重实务,几乎都是在一些文字描述上找毛病,你的文字再花团锦锈,对技术方案有什么影响?我见了很多代理人,那个写出来的申请惨不妨睹,连申请人想表达的是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让申请人去完善,自己只会把八股文套进去,这样的人有什么用,仅是专利局的一些外围审查员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