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kp wrote:1,乙产品包含abc,从理论上假设能将乙产品分解成ab和c两部分,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理论假设没有意义。除非真的能够细分乙产品而实际上得到仅含ab的一种组合物,否则不能认为乙产品侵权,因为乙产品并不具有“不包含除a和b以外其它成分”这个技术特征。 乙产品(“调味品abc”)不在封闭式权项“仅ab”(“仅ab”是“调味品仅含ab”的简称,下同)的覆盖范围,这一点我没有意见;
我是说乙产品的组成部分ab在这个范围内--当然了,这个判断的前提是ab要满足“可以达到技术目的”。
比方说,辣椒酱abc中,a是辣椒,b是酱,c是咸盐;
“仅ab”的权项是“仅辣椒和酱”;
其实酱里面就有盐,所以不放盐这个产品也可以吃,味道也不错,放盐可以进一步增加咸度。
那么辣椒酱abc中,应该被认为是侵了“仅ab”的权的:
这个结论并不是说辣椒酱abc落入了“仅ab”的圈子,而是说辣椒酱abc包含的“辣椒和酱”落入了“仅辣椒和酱”的圈子。
pengkp wrote:
楼主也提到操作上无法把c剔除出去,只能一勺烩了。可是这样做的依据何在?有道理吗?既然操作上无法把c除去,当然就不应该视为侵权。如果能够这样随意解释和拆分技术方案,那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显然就是不确定的。 上例中,如果执法人员要扣这个辣椒酱,不可能把咸盐剔除出去,还给侵权厂家,但这不妨碍扣押这些产品(就象扣押附带的包装一样);
相应地,卖这种辣椒酱产生的销售利润、营业利润,会纳入赔偿计算考虑,而不会把咸盐带来的利润比例剔除;
等等吧,有关操作都是一勺烩阿。
不如此,侵权就太容易了,撒把盐,或者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就逃避了交许可费的责任,这显然跟立法本意不符。
pengkp wrote:建议参考一下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关于“开放”和“封闭”的分析(第304页)。 本打算找找这本书再回复你的帖子的,但这两天没找到;
我就先不耽搁了,先把知道的回复了吧;
回头找到看了,有新想法再发。
pengkp wrote:(相关内容概要)“封闭式”解释方式应当仅仅适用于组合物和化合物。对于一般机械产品或电子产品,即使权利要求采用了封闭式表达方式,也不能适用封闭式解释方式。 从这个描述,可见此书作者结论在这些领域也是摒弃两种写法区别的。但理由是什么这里没有体现出来。
辣椒酱的例子是个组合物的例子,化合物里面各种组份相互间的作用比组合物更复杂:
吃辣椒酱可以品出其中大致的成分,但吃化合物,谁能知道其中的元素呢:
ab和abc可能就大相径庭了,这是考验本贴主题的重点领域。
这里我想强调的是:
如果abc中,ab部分所起到的作用,跟“仅ab”权项的“技术目的”一致,即可适用本贴主题观点--摒弃区别;
否则反之。
例如,次氯酸钠NaOCI是漂白粉,如果食盐有个专利“仅氯元素和钠元素……”用于食用,
虽然NaOCI其中包括Na和Cl,但在NaOCI中的Na和Cl起不到食用作用,所以“在NaOCI中的Na和Cl”没有侵犯“仅氯和钠……”的权项,所以处理中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处理NaOCl。
应该说,化合物减元素后基本上功能变化很大,这一点跟机械中减零件不一样。
pengkp wrote:2,当然有关了。封闭式表达方式隐含着“负”技术特征,即:不包含除所列成分以外的其它成分。 哦,如果你是想表达这个意思,那么这点上跟我是一致的。请看上文:binglou wrote:
……应该注意的是:“由ab组成”的汉语意义,以及根据指南里面的进一步强调,
还包括了一个“要素”:“不包括除ab以外的其他成分”。
显然这个要素是构成权项的“必要条件”。…… pengkp wrote:3,参见1项。这部分只是为了提醒代理人注意。
调味品作为一种组合物,显然应该适用以上分析,这与一般电子机械产品不同(这些产品能够拆分出仅含ab的组成,而组合物则不能进行这种拆分,楼主的理论拆分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 逻辑上,该提醒代理人注意什么(是否该区分两种写法)正在讨论中,
所以现在是“无可提醒之言”,否则就是循环论证。
封闭式调味品的例子之所以写成封闭式的理由,现在是不需要也不能去推敲的。
现在需要并且仅能去作的,就是推敲这样写跟开放式写法的效果区别。
“不可拆分的”--例如上面的NaOCl的例子,不需要“摒弃……”命题来对待,
因为此时的“产品”跟“权项”是不同用途的对象,是不同主题,该产品没有侵权嫌疑,
无需判断特征(及执行特征对比覆盖)--或者说,在“主题”上面就已经对比出结论来了,
也就不涉及撰写的方式之分了。
所以,组合物的例子不破坏“摒弃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