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gyp wrote: 严格自然有严格的道理,起码可以节约审查时间,还可以减少许多专利权纠纷。对于提高发明人和代理人的业务能力也有促进作用,无框不成文,任何法律都有利和弊。这个条文虽然有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个条文利大于弊。
今夕何夕 wrote: 增加一个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的特征A 审查员说实施方式中是A+B+C+D,所以修改超范围 注意,说明书中的特质ABCD之间并非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我不认为这种情况也是质检逼出来的 这种审查员纯属变态,如果都按照这种标准的话 修改的意义何在? 干脆把整个说明书拷贝到权利要求中得了
telmey wrote: 这个也完全有可能啊 不一定不超范围啊
今夕何夕 wrote: 但是审查员认为一定超范围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人贱人爱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