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 我倒是很支持楼主mazicug ,没啥经验,瞎说说:
1、从申请人的利益上和无效的程序上看:由于对比文件1有明确的不能结合的教导,专利权人可以据此力争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果汁局在其内部指导书有关创造性的结合启示的说明中有明确指导的。将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无论是之后请求人还是其他人再以新的理由和/或证据请求无效,专利人还是有修改余地。所以专利权人不应在这个可以据理力争的时候过小的缩小保护范围。
2、从技术方案本身出发,不将权利要求3合并进去既不存在不支持问题也不存在缺必特问题(其实只要枕头结实密封性好一些不就不泄露了,事实上即使有也该留以后有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时改吧)也不存在创造性问题(气囊和振动器的设置就是比两个单独设置的效果要好).
3、从出题者的出题思路上,如果把权3加进去,出题者也就没有必要在题中设计“对比文件1明确说明振动器与气囊”不可同时使用这个环节了。果汁局在其内部指导书有关创造性的结合启示部分对此有明确教导的。
另外,不明白madsun的观点“ 3引的是1,你不合掉的话,原3和原2、4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就是两个并列的独权”。——难道3不能引合并后的1吗?
没有无效实务经验,说得不对大家轻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