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求助两个问题

2008-10-7 22:38
20335
1. 修改权利要求时,扩大了保护范围和超出(过)了保护范围有什么区别?
  扩大和超过的意思一样吗?
2. 修改权利要求的时候,什么时候说明书里的内容可以补到权利要求书中,什么时候不能补?

望高手指点。
分享到 :
0 人收藏

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燃烧执着  注册会员 | 2008-10-7 23:47:26

Re:求助两个问题

扩大的不一定超出,在无效程序的修改要求是也,
超出的一定是扩大,任何修改的要求是也。
广告位说明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8-10-7 23:59:53

Re:求助两个问题

mazicug wrote:
1. 修改权利要求时,扩大了保护范围和超出(过)了保护范围有什么区别?
  扩大和超过的意思一样吗?
2. 修改权利要求的时候,什么时候说明书里的内容可以补到权利要求书中,什么时候不能补?

望高手指点。

1、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因此允许扩大,但不允许超出。记载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扩大到记载的范围,如果没记载,就不能了。

2、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第六十八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以上为主要的修改需要遵守的条款
liumingxing_163  注册会员 | 2008-10-8 03:08:54

Re:求助两个问题

我觉得扩大保护范围的话,现在只能在主动修改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只能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不按照通知书指定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如果克服缺陷,有授权前景的话,也可以接受,但是审查指南上有规定了这种情况不允许的4种情况,我看基本就不能扩大保护范围。
在专利复审的时候也规定了不能的4种情况第一就是不能扩大原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所以也不能扩大保护范围
无效更是不能扩大保护范围,只能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者删除技术方案。
yuqiao011  注册会员 | 2008-10-8 06:51:33

Re:求助两个问题

简而言之,只有在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起三个月之前的主动修改才可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后就都没有扩大的机会了。
例外情况是,提出分案申请时可将说明书中另外的技术方案写进新申请的权利要求中。

有一点不确定的是,答复实审意见时,将说明书中有记载的与原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算是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老考生  中级会员 | 2008-10-9 22:10:05

Re:求助两个问题

关于第2问:
说明书已经说明过的,可以补入;说明书没有说明过的,不能补入,除非是公知技术或提示文件的详细出处

请高手指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