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里要求“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准确、具体的分析,具体指明其存在何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详细论述为什么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必须举证有关证据,即有关现有技术,并充分、合理地运用这些证据,通过专利文件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论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举证两份以上现有技术,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除了论证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覆盖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当着重分析为什么其结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理由。”
当然包括对新颖性、创造性的掌握了。
关键是大纲里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考试那么短的时间里,不会往那方面想。如果以实务里会不会出现为标准,那要第三卷的大纲就没意义了!
景运嘉文 wrote:
。。。。。。
你们比较有材。
那大纲在专利代理实务部分,也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规定啊。
那是不是不要考了?
在卷三的考试大纲内,确实没出现,但这确实也属于考试范围啊!
呵呵,不要叫嚷超纲的事情,这只能暴露你们的应试思维。说明你们无法灵活运用所学到的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