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我的答复是:
一、关于修改权利要求
1. 删除权1,合并权2、3、4;
2. 删除权5,以权6作为新的权2;
答复无效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矫正器和药枕。
二、意见陈述包括: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区别特征“隔层”;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区别特征“已知材料的比例3: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指南》允许采用已知的材料特征来限定保护范围。
3.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4.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我用的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各个技术特征都是清楚的,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三、公民代理,权限仅限于当庭口头陈述和当庭接收文件。
关于代理公司的冲突,没看到,被黑了,嘿嘿,可能是因为太困了,太累了,神经元反应不过来,当时只是觉得不太对劲,还反复看了看,呵呵
四、提交补充的理由和增加的证据
1.期限符合规定,(在权利人修改后补充证据和理由的可以,但是,具体理由我当时没有说,不知道会不会扣分,嘿嘿);
2. 对比文件3是外观专利,不属于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为同样的技术方案的可能,不能用法9条来无效,即使用细则13条1款、或法22条2、3款来无效,由于是外观设计,因此也无法无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3. 关于细则2条2款的无效理由,如上所述,《审查指南》规定可以使用已知的材料特征或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无效理由不成立。
第二部分的答复
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三项发明,1.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 2. 止鼾装置气囊型,止3鼾装置摇动型,具体的:
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
音频检测器,其设置在所述枕头的枕芯的内部或外部,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还包括比较器,所述比较器…(关于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实施例中的原话,关于比较器的设置和功能,copy上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运动板。
4. 一种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多个气囊等。
5. 一种止鼾装置,摇动版等等。
由于本申请的三个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及其功能,具有同一性。因此不需要提出分案申请,可以合案申请。
以上是我的答案要点,考试结束又抢时间写了几个字,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