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2009-12-6 23:01
648931
brick79  新手上路 | 2009-12-6 23:50:00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分案一:
1、一种防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连有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
2、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气囊式)。
3、引2,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4、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摇动式)。
5、引1-4中任一项,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设于枕头内部或外部。
6、一种用枕头防打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比较音频并确定是鼾声后启动止鼾装置。

我觉得独立权利要求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比较 怎么防止打鼾?所以止鼾装置是必要的技术特征....
分案那个事情比较烦  我也着么了半天  是否要分案 主要是因为去年要分案我没有分 结果.....
如果止鼾装置在独权里  再用从权的方式限定那个左右动换的装置貌似可以把  只不过不是位于枕头里面 而是位于枕头外面  不知道这么对不对
从权方面 我觉得只要比较鼾声之后 振动就可以了 轻柔的都作为从权 所以原来的申请和对比文件中的特征都可以用在从权里,什么振动器、隔层、药店、气囊、左右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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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ck79  新手上路 | 2009-12-6 23:51:54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四、对口审对方出席人的评价(这个没点把握,乱答的)
1、出席人应当具备代理人或律师资格。
2、应当明确二人的代理权限。
不满足以上两点不能出席口审。

这个靠之前看过了  原专利是乙公司做的  无效地时候不能在委托给乙公司了 所以那个代理人就没用了  另外的一个可以作为公民代理  负责陈述意见和接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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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78411  注册会员 | 2009-12-6 23:54:35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高人就是高人,自以为自己考虑的挺周到了,经LZ一点拨,发现自己欠缺的还真不少!
baishazs  注册会员 | 2009-12-6 23:58:26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brick79 wrote:
分案一:
1、一种防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连有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
2、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气囊式)。
3、引2,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4、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摇动式)。
5、引1-4中任一项,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设于枕头内部或外部。
6、一种用枕头防打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比较音频并确定是鼾声后启动止鼾装置。

我觉得独立权利要求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比较 怎么防止打鼾?所以止鼾装置是必要的技术特征....
分案那个事情比较烦  我也着么了半天  是否要分案 主要是因为去年要分案我没有分 结果.....
如果止鼾装置在独权里  再用从权的方式限定那个左右动换的装置貌似可以把  只不过不是位于枕头里面 而是位于枕头外面  不知道这么对不对
从权方面 我觉得只要比较鼾声之后 振动就可以了 轻柔的都作为从权 所以原来的申请和对比文件中的特征都可以用在从权里,什么振动器、隔层、药店、气囊、左右晃.....

先比较再启动止鼾,止鼾我放在前述了,前面没写清楚,不好意思。
brick79  新手上路 | 2009-12-7 00:09:01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baishazs wrote:
先比较再启动止鼾,止鼾我放在前述了,前面没写清楚,不好意思。

如果这样  为什么要分案?  止鼾不是上位概念吗?  所有的实施例都是这个目的  用功能性限定就可以了 虽然具体技术特征不一样 但是有上位概念就能作为从属了吧
michele  新手上路 | 2009-12-7 00:22:00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看了高人的指点,恍然大悟,挺有道理。。。
baishazs wrote:
第一部分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原1+2+4合并。
2、原从3,引1。
3、原独5。
4、原从6,引3。

二、第一次意陈
1、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是否为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
2、将原1+2+4合并,克服原3不清楚的缺陷。
3、保留原独5和从6。由于对比文件1、2不能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故原独1与原独5共有的、作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头枕和颈枕”存在,因此原独1与原独5具有单一性。
4、修改后的权1、从2、权3相比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具体内容略)。
5、说明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

三、对补充材料的意见
1、超出1个月期限,应不予考虑。
2、对比文件3为外观设计专利,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理由1不成立。
3、对比文件3申请日在本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故不影响创造性,本实用新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还具有气囊......等区别技术特征,故具有新颖性。(这里当时不确定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没有明确的写明,但还是说明了具有新颖性,不知道是不是会扣分......)
4、删除从4,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细2.2的要求。

四、对口审对方出席人的评价(这个没点把握,乱答的)
1、出席人应当具备代理人或律师资格。
2、应当明确二人的代理权限。
不满足以上两点不能出席口审。

第二部分

分案一:
1、一种防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头本体、音频器和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连有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
2、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气囊式)。
3、引2,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4、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摇动式)。
5、引1-4中任一项,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设于枕头内部或外部。
6、一种用枕头防打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比较音频并确定是鼾声后启动止鼾装置。

分案二:
1、一种气囊式止鼾装置,.......
2、引1,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3、引1或2,其特征在于:设有隔板。

分案三:
1、一种摇动式止鼾装置,.......

分案理由:
三案的独权无共有的“特定技术特征”,无单一性;且两种止鼾装置相比于现有止鼾装置有不同,且性能、效果明显提高,故可考虑分案申请。
案一两独权合案申请的理由:
装置与方法均具有作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因此具有单一性,从经济原则考虑可合案申请;同时,方法保护的外延更广,可为申请人争取到更有利的保护。
baishazs  注册会员 | 2009-12-7 00:26:19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brick79 wrote:
如果这样  为什么要分案?  止鼾不是上位概念吗?  所有的实施例都是这个目的  用功能性限定就可以了 虽然具体技术特征不一样 但是有上位概念就能作为从属了吧
对比文件2也有止鼾装置,单有止鼾装置的上位概念不具备创造性,所以我选择了用比较器作为区别特征。而新的两种止鼾装置比现有的更好,不作为主体单独保护实在可惜。
Topcute  新手上路 | 2009-12-7 00:56:31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第一部分我的答复是:
一、关于修改权利要求
1. 删除权1,合并权2、3、4;
2. 删除权5,以权6作为新的权2;
答复无效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矫正器和药枕。
二、意见陈述包括: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区别特征“隔板”;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区别特征“已知材料的比例3: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指南》允许采用已知的材料特征来限定。
3.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4.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没有具体说明理由,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三、公民代理,权限仅限于当庭口头陈述和当庭接收文件。
关于代理公司的冲突,没看到,被黑了,5555
四、提交补充的理由和增加的证据
1.超过一个月期限,请求复审委不予考虑;
2. 对比文件3是外观专利,不属于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为同样的技术方案的可能,不能用法9条来无效,即使用细则13条1款、或法22条2、3款来无效,由于是外观设计,因此也无法无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3. 关于细则2条2款的无效理由,如上所述,《审查指南》规定可以使用已知的材料特征或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无效理由不成立。

第二部分的答复
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项发明,1.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 2.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的使用方法,具体的:
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
音频检测器,其设置在所述枕头的枕芯的内部或外部,用于检测外部环境中的声音;(都是从申请人提交的改进方案材料中直接copy的);
止鼾装置,用于稳定地…摇动使用者,…(两个实施例中最后一句完全相同的话);(一定要功能性限定,因为在最后两个关于止鼾装置的实施例中,最后一句话都是相同的,都是“止鼾装置”的功能);
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还包括比较器,所述比较器…(关于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实施例中的原话,关于比较器的设置和功能,copy上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仅向多个气囊的其中某一气囊充气(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前两句话)。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依次向所述多个气囊依次充气…(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一个实施例的最后一句话)。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依次包括三个板,其中摇动板使得使用者运动(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二个实施例的原话)。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摇动板是使得使用者在长度方向上运动(关于止鼾装置的第二个实施例的最后一句话)。
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枕头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关于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实施例中的步骤原话,即关于“比较器”的功能。

由于本申请包括如下发明,即1.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 2. 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的使用方法;3. 止鼾装置;4. 止鼾装置的使用方法。而前两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及其功能,而后两项方面不具有该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若想保护后两项发明,需要提出分案申请。在此,申请人提出两个分案申请,分别请求保护“止鼾装置”的两个实施例中的止鼾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分案申请1》
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个实施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仅向多个气囊的其中某一气囊充气(对应于前面的从属权利要求2、3)。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止鼾装置的使用方法,。。。

《分案申请2》
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二个实施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摇动板是使得使用者在长度方向上运动(对应于前面的从属权利要求4、5)。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止鼾装置的使用方法,。。。
brick79  新手上路 | 2009-12-7 02:28:59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baishazs wrote:
对比文件2也有止鼾装置,单有止鼾装置的上位概念不具备创造性,所以我选择了用比较器作为区别特征。而新的两种止鼾装置比现有的更好,不作为主体单独保护实在可惜。

当然是比较器和止鼾装置还有那个检测器都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了  对比文件2没有比较  其他的更别说了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12-7 02:48:02

Re:我的09撰写答题大概结构 请高人指点

先针对第一部分3、4题说两点:
3中的新证据、理由要考虑。针对合并修改,请求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理由。
4中的专代乙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的代理人。不应该接受请求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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