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原1+2+4合并。
2、原从3,引1。
3、原独5。
4、原从6,引3。
二、第一次意陈
1、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是否为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
2、将原1+2+4合并,克服原3不清楚的缺陷。
3、保留原独5和从6。由于对比文件1、2不能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故原独1与原独5共有的、作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头枕和颈枕”存在,因此原独1与原独5具有单一性。
4、修改后的权1、从2、权3相比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具体内容略)。
5、说明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
三、对补充材料的意见
1、超出1个月期限,应不予考虑。
2、对比文件3为外观设计专利,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理由1不成立。
3、对比文件3申请日在本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故不影响创造性,本实用新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还具有气囊......等区别技术特征,故具有新颖性。(这里当时不确定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没有明确的写明,但还是说明了具有新颖性,不知道是不是会扣分......)
4、删除从4,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细2.2的要求。
四、对口审对方出席人的评价(这个没点把握,乱答的)
1、出席人应当具备代理人或律师资格。
2、应当明确二人的代理权限。
不满足以上两点不能出席口审。
第二部分
分案一:
1、一种防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头本体、音频器和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连有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
2、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气囊式)。
3、引2,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4、引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摇动式)。
5、引1-4中任一项,其特征在于:音频器设于枕头内部或外部。
6、一种用枕头防打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比较音频并确定是鼾声后启动止鼾装置。
分案二:
1、一种气囊式止鼾装置,.......
2、引1,其特征在于:气囊为多个,分别与气泵连。
3、引1或2,其特征在于:设有隔板。
分案三:
1、一种摇动式止鼾装置,.......
分案理由:
三案的独权无共有的“特定技术特征”,无单一性;且两种止鼾装置相比于现有止鼾装置有不同,且性能、效果明显提高,故可考虑分案申请。
案一两独权合案申请的理由:
装置与方法均具有作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可预设频段的比较器”,因此具有单一性,从经济原则考虑可合案申请;同时,方法保护的外延更广,可为申请人争取到更有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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