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答辩时能否增加从权?
从审查指南上没有找到不能增加从权的规定,也没有找到可以增加从权的明文规定。(更正:审查指南5.2.2.1规定“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修改)
如果可以在审查意见答辩时可以随意增加从权,会不会出现下面的情况?
所有的新申请案件都只写独权,不写从权,从权怎么写,写什么,都可以在审查意见答辩的时候去写了。
在审查意见答辩时是否是修改超范围呢?
假如:
原权利要求是:
1、A
2、A+B
在审查意见答辩时增加从权:3、A+B+C
其中,C为原说明书公开的部分,且不是A+B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原主权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A和A+B
虽然A+B+C是在A的范围下的一种更具体的实施例,并且已在原说明书中公开,但是原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明确提出要求保护A+B+C这一具体的技术方案,这是否等于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否会被认为是超范围呢?
由此联想到专利实施许可的问题:
甲有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是:1、A
没有从属,但说明书公开了技术方案A+B
乙向甲请求允许实施该专利,甲许可后,乙当然不仅可以做技术方案A 也可以做技术方案A+B。
如果甲的专利,其权利要求是:1、A 2、A+B
那么甲是否有权只允许乙做技术方案A,不允许乙做技术方案A+B呢?
欢迎批评、指点、讨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