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答案和发现的陷阱:
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原权4上升为权1,重新划界。理由是对比文件1中存在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1和2不能结合,因此具备创造性。因不是修改,故不能针对其在超出1个月期限提交证据3;
2、新权2为原1+2+3+4,采用引用新权1的方式撰写;
3、没有将包括气囊和振动器但不包括隔板的从属合并,即没有将原1+2+4作为一个权利要求,我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认为不宜,但也是公开了(这个不是很确定);
4、新权3为原权5仅包括颈枕的技术方案+原权6的附加技术特征。创造性的理由为1、麝香/人参名贵,茶叶和荞麦;2、茶叶和荞麦皮的比例是重量比2:3(?);
5、新权4为原权5仅包括头枕的技术方案。理由:无效理由中对于原权5仅有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没有关于创造性的,尽管我也因为其没有创造性,但无效请求人没有提,我也无需删除。可以佐证的是对权1尽管是新颖性,也说到其没有创造性
6、新权5为引用权4的从属,附件特征为颈枕×××药垫
7、新权6引用权4或权5,附加技术特征为原权6的附加技术特征(论述了一下创造性的理由,担心关于新权4观点即上述第5条的理由有错)。
相应的陷阱总结:
a、相反的教导;
b、原权5中和/或的三个技术方案,无效宣告仅针对原权5中一个技术方案;
c、评述原权1和权5时的不同,前者提交创造性,或者则未提交;
d、权利要求划界(可能不是考点,个人认为至少不是重点)
二、意见陈述:
1、收到转来的什么文件
2、不清楚,需要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出现“振动器×××隔板××气囊”之前出现过振动器、气囊;
3、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
4、不支持没有具体说明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
5、新颖性和 创造性见上。
相应的陷阱总结:
a、单一性;
b、不支持;
c、评述原权1和权5时的不同,前者提交创造性,或者则未提交;
d、无效宣告请求权1时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有误(可能不是考点,我没理)
三、补充意见和证据;
1、按照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权1没有修改,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
关于材料的特征原来就存在,也超过了举证期限
2、对增加的无效理由发表意见
对比文件3不是现有技术,是外观设计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构成抵触申请,不予考虑;
发明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需从整体上判断,实用新型可以包括材料特征,本权利要求书包括材料特征的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相应的陷阱总结:
a、时间,不是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时间;
b、外观设计,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c、材料特征和发明整体;
四、对口审对方出席人的评价
公民代理没有问题
请求人不能直接委托代理人作为专利代理人,可以委托作为公民代理,应先委托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指派
(看了大家的答复感觉错了)
今天时间太晚,大家先凑合着看看,明晚再好好写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