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不同的发明也能构成抵触申请吗?

2007-11-5 21:54
29605
很明显对比文件1和本实用新型就不同
其次,如果要套用抵触申请,新颖性这关就过不了
别做无效请求的答复了,直接请求放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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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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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桶  中级会员 | 2007-11-5 21:56:55

Re:不同的发明也能构成抵触申请吗?

这里大家说的抵触不是真抵触,而是它具有评价新颖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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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cc  注册会员 | 2007-11-5 22:00:53

Re:不同的发明也能构成抵触申请吗?

不同的发明当然不是抵触申请,但问题在于,在判断的时候你应该把它当成抵触申请来考虑。也就是说,只要它的申请和公开时间符合抵触申请的规定,就应该暂且认为它是相同的,拿它来判断新颖性,如果比较的过程中发现不一样,那就排除了,认定它不构成抵触申请。关键就在于,你在认定新颖性的时候需要考虑它,但认定创造性的时候不用考虑。
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劳特派特  注册会员 | 2007-11-5 22:13:55

Re:不同的发明也能构成抵触申请吗?

上面说的还不准确:

不同的发明创造当然不是抵触申请,比较的目的就是为了看是不是抵触申请,对比文件一当然不是抵触申请,但是在判断之前,我们不知道是不是,所以需要判断是不是抵触申请,所以它就成了对比文件。如果已经成了抵触申请,那还用比较吗?既然已经构成抵触申请,当然就破坏了新颖性了。
民工老麦  注册会员 | 2007-11-5 23:19:13

Re:不同的发明也能构成抵触申请吗?

是否抵触申请应该是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和在先文件的全部内容比较,是两个技术方案的比较.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属于申请在先(优先权日)公开在后,所以一定是抵触申请.
llt16  认证会员 | 2007-11-6 00:44:03

Re:不同的发明也能构成抵触申请吗?

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了(在承认对比文件1的前提下),这个时候,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不是抵触申请了。又由于是公开在后,根本不作为现有技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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