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xon wrote: 个人观点,直接说分案或者不分,都不对。 分案要有前提的,如果识别鼾声的模块(声音采集+识别)属于现有技术,则那2个技术方案应该分案,如果有创造性,则不用分案。 [注] 要说明一下,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发明人利益,我把声音采集模块+识别识别模块,合起来作为一个识别鼾声的装置。 PS:最后,我时间不够,只能指出(不知道阅卷老师能不能看懂我的意思),而没有去写分案的权利要求,看来要扣不少分 第一次考专代,没经验,5~~~~
lcczl wrote: 分了两个止鼾装置的-----发明出来-----一定要是发明哦,分案申请不能改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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