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飞 wrote:
您可把我搞糊涂了!如果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无效自己的专利,是为了一个所谓的“不中止”,我想这一条可以删掉了。实际运用是与立法原意能直接等同吗?
你没有完全看懂我的意思,可能也没有完全明白“球王”的意思。
“球王”的意思是说:
专利权人自已无效自己的专利,多发生在实用新型,修改权利要求是手段。其目的是在其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中止审理”,达到尽快获得司法判决,并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其实这和你之后回复中理解的方式是一致的啊~~
就是你理解的“简单地说,以一个不怎么地的理由无效自己的专利权,然后复审委维持专利权“部分 有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的结果,所以会部分有效),这种情况被控侵权人以无效请求被受理申请法院中止,法院就会以不中止为原则以中止为例外了”
审查指南不能自己全部无效自己这部分规定,是大美女大才女 赵静 写的(撰写人之一),其立法目的是——有些时候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上的专利权人并非是 应当获得专利权的人,或者是虽然是应当获得专利权的人,但由于债权债务的关系,或者公司合并/ 分立等关系,即将失去对专利权的拥有。
这时候有些专利权人,会利用其他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全部无效自己的专利,因此就在指南中明确规定,从立法上禁止这种行为。
不允许实物证据,仅允许公开出版物证据也是这个立法目的。
之所以允许部分无效,是给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以便获得更稳固的专利权的机会^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