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ang wrote:
这两个有啥区别。
专利权人只能提出专利权自始无效的无效请求,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放弃程序自始放弃专利权。
我在想:如果专利权人不想要专利权了,通过放弃程序岂不是很容易,何必宣告无效呢?要知道,宣告无效,即便是宣告自己的权利全无效,也是很难的,何况指南还要求专利权人提交公开出版物之类的。
把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权的维护——专利权终止。各个环节贯穿起来,你的问题就解决了。
专利权的无效,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之后,才能行使的一项权利,前提是这份专利申请已经被授权。
专利权的自始放弃,是在审查发明专利的实审员,检索到R类文献(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文献)的时候,由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行选择:自始放弃同申请日,在先授权的实用新型;或者是本申请被驳回。
其中的区别:
1、时间点不同:无效是授权后,自始放弃是在发明实审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此类程序)申请人收到审查员的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内。
2、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可以在授权后自行启动;自始放弃只能在收到审查员的通知书后应审查员的要求(审查员给出两种要求,供申请人选择:自始放弃同申请日,在先授权的实用新型;或者是本申请被驳回)才能启动。
3、客体不同:自始放弃必须有两份申请和/或专利,在先授权的必为实用新型,在后申请的必为发明;无效只有一份文件,必须是专利,而不能是专利申请。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自始放弃的专利权是全体放弃,而无效可以是部分无效(专利权人自己的无效不能是全部无效【原先我写成“必须是全部无效”,写反了,抱歉,下次我写完检查一下再发】,但其完全可以雇人无效自己的专利)。
5、主体不同:自是无效自能是专利申请人自己的选择,无效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启动。
6、费用不同:地球人都知道,略。
7、。。。。。。不写了,够了吧,哥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