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2009-11-1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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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11-30 16:26:34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建议不熟悉美国、日本、欧专专利审查制度的代理人,慎重承接向外申请。
尽管已经放开向外代理的限制,但能够办理这样实务的人毕竟有限;此外,如果在对方国家没有一家合作伙伴性质的代理机构,也不容易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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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中级会员 | 2009-11-30 21:21:38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你控制费用,不让美国代理人撰写,不请贵的且厉害的代理人,苦果只能自吞。

不能授权可能是好事,假如写的不好专利授了权,想打别人倒像白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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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航  注册会员 | 2009-12-1 06:27:46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前面zrysprite的经历,其实是一个典型的美国代理事务所的典型的业务,不知怎么让企业专利工程师给越俎代疱了。尤其是家族树用excel来追踪,他们应该负全部责任的。当然,如果你们为了节省资金,规定只给他们有限的权限,他们也可以撒手不管,这样做其实弊多利少。

上面George说的我都同意,我觉得国内申请人对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只看到钱的多少,从而斤斤计较,没有看到美国专利代理所的业务质量是得到USPTO认可的,用便宜的方式去取代标准的服务只能是you get what you paid for。
purle  注册会员 | 2009-12-1 20:33:10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楼上说的我不完全同意。

能否处理好美国申请的关键在于经验与能力,而非企业专利工程师或者美国代理事务所的差别。内部有具有资格的美国patent attorney的企业虽然不多,但还是有的。没有语言交流障碍,专业精通,处理起来自然不在话下。反之在哪里都不行。

至于说贵而且厉害,先不谈这两者之间有无必然联系。但楼主开这个话题的原因很明显,申请人预算只有这么多的情况下,工作就不做了吗?还是直接跟领导说,这么点钱做不了,然后卷铺盖回家?

基本上我赞成在预算的范围内尽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美国专利申请并没有难到哪里去,前提是语言没有障碍,程序上比中国专利申请稍微复杂一点。至于说OA,大部分是沟通交流的工作,适应下来的话甚至比撰写轻松。
footbill  注册会员 | 2009-12-1 22:04:49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远航 wrote:
前面zrysprite的经历,其实是一个典型的美国代理事务所的典型的业务,不知怎么让企业专利工程师给越俎代疱了。尤其是家族树用excel来追踪,他们应该负全部责任的。当然,如果你们为了节省资金,规定只给他们有限的权限,他们也可以撒手不管,这样做其实弊多利少。

上面George说的我都同意,我觉得国内申请人对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只看到钱的多少,从而斤斤计较,没有看到美国专利代理所的业务质量是得到USPTO认可的,用便宜的方式去取代标准的服务只能是you get what you paid for。
费用对大多数国内申请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有时我们也尝试请美国律师给我们的OA答复更多的建议,但是并没有取得理想中的效果,可能是作为优先权文件的国内申请存在许多先天不足吧。
远航  注册会员 | 2009-12-2 06:05:41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purle wrote:
楼上说的我不完全同意。

能否处理好美国申请的关键在于经验与能力,而非企业专利工程师或者美国代理事务所的差别。内部有具有资格的美国patent attorney的企业虽然不多,但还是有的。没有语言交流障碍,专业精通,处理起来自然不在话下。反之在哪里都不行。

至于说贵而且厉害,先不谈这两者之间有无必然联系。但楼主开这个话题的原因很明显,申请人预算只有这么多的情况下,工作就不做了吗?还是直接跟领导说,这么点钱做不了,然后卷铺盖回家?

基本上我赞成在预算的范围内尽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美国专利申请并没有难到哪里去,前提是语言没有障碍,程序上比中国专利申请稍微复杂一点。至于说OA,大部分是沟通交流的工作,适应下来的话甚至比撰写轻松。

如果企业里自己雇有美国专利律师,那就相当于企业里面就有一个代理事务所,不需要通过第三者递交,当然不存在越俎代疱的问题。我的意思是如果企业里面没有美国专利律师,递交文件必须经过国外代理事务所,而又不让代理所的律师真正起代理作用,只是借人家一个名字,全部工作(包括docketing)还是企业内的人做,这样利少弊多,尤其是如果专利工程师缺乏经验,有语言障碍,很容易误事的。

考虑到钱的问题,比较好的方法是企业内部雇有美国专利律师,这样可以不用第三者直接和USPTO打交道,最省经费。如果企业内部没有美国律师,经过训练的国内专利工程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取代,但还是得由第三者经手,必须付给外所一定的费用。最费钱的是企业雇用国内代理所,国内代理所再通过国外代理所递交文件,这样两个所都要收费。

所以说,尽管领导说了只给你这么多的钱做专利,你也可以用不同的途径使得花出去的钱最少,得到的专利最多。
远航  注册会员 | 2009-12-2 06:19:55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footbill wrote:
费用对大多数国内申请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有时我们也尝试请美国律师给我们的OA答复更多的建议,但是并没有取得理想中的效果,可能是作为优先权文件的国内申请存在许多先天不足吧。

国内申请存在许多先天不足的问题挺常见的。有些问题很难在OA阶段克服,比如某些101 rejection(纯软件或方法)。而且很可惜国内申请人通常出于费用问题,不会请代理所在递交前修改补正。这样后期的花费更大或根本不可能取得专利。
zgyfdch  注册会员 | 2009-12-5 04:08:24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各位LS都更有道理!我也说说我的一些体验吧。

首先是这个“难”,那是站在谁的角度来说?大部分都是从自己的角度来说的,对吗?当然,还有就是一些别人的经历和说辞啦。美国审查员有他们的操作原则和方式,我们国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也有自己的方式和自己的想法,客户也有他们自己的想法;

第二,问题就来了,因为这是从各自心里想对方应该如何如何,不是吗?而没有问自己该怎样怎样。如上面有位LS他就很享受这个过程一样,他是在享受,这是一种工作和生活的态度;当然了,费用是一个问题,也有其他LS说过了,我不多说了;

第三,企业、发明人做专利申请的目的,一般就两种,一是授权,二是保护及保护范围越大越好;第一种的解决不难,甚至说简单,第二种状况,一个是按相关规定操作,一个是想少花钱,再一个是想多赚点,至少不会有人想赔钱做事吧?

第四,处理好就算是同一个案件,方式还是多种多样,不一定是就只有一种,前期处理、中途处理、后期处理,也只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与人无尤;所以只要找到适合自己的,那就最好;但要切记得,是有阶段性的,现在最好的不一定明天就最好;对于原则性的东西不讲,差异就在于有没有站在对方的立场来跟你着想,分析解剖,这是专业的角度啦;至于沟通、了解方面的问题,不用多说了;

第五,如果我们能用自己的专业,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案件,不是管费用的多少(或者说,贵有贵的处理方式,便宜有便宜的处理方式),只是从客户和对方身上找到他们的实际目的,多种解决方案,及时沟通,那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总结一下,我认为这是心态的问题了,“难”哦,是自己过不了自己原来的槛而已啦。
caspase  注册会员 | 2009-12-6 13:51:58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美国专利局的审查人员也有水平高下和经验之分,有时他认准了你就是无法说服他。所以打电话沟通是很有用的,美国事务所经常这么做,要是在DC就经常上门拜访了。电话里审查人员会透露很多oa里不会写的真实想法,或者还有他的底线。

引用了法院的判例 在oa里是经常的,最著名的就是KSR了吧,很多103 rejection都会提。其实经常有很多新动态要跟。大家可以经常看看美国大事务所网页上的案例评论,很多代表了专利法的新走向。

另外有一点和远航兄商榷,即使不修改权利要求只驳回rejections,如果审查人不认同,完全维持原rejection的话就完全有可能发final rejection。因为原则是无需新rejection理由即可发final,和答辩人的作为无关。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远航  注册会员 | 2009-12-6 17:33:50

Re:美国专利申请真难!能否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caspase wrote:

另外有一点和远航兄商榷,即使不修改权利要求只驳回rejections,如果审查人不认同,完全维持原rejection的话就完全有可能发final rejection。因为原则是无需新rejection理由即可发final,和答辩人的作为无关。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正确。不过不知道什么叫“和答辩人的作为无关”。发final rejection的原因是审查员认为答辩人的理由没有说服力,有点像维持原判的意思。一般说来,同一权利要求因同样的理由第二次被驳回就是final rejection。这点也适用于RCE。例如一个案子在final rejection 以后申请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而是递交了一个IDS作为RCE的submission,加上更多的答辩。但是审查员仍然认为该案应该以同样理由驳回。由于RCE前面已经有过至少一次的rejection了,RCE以后的第一次rejection OA就会是final OA。这种情况对申请人非常地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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