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vernova wrote:
不能动不动就说漏题了,论坛这么多帖子,有与考点重合的很正常吧。
LZ只是中奖了,而且还不是大奖。如果LZ中了好几个大奖,怀疑一下才算合理。
不过考试时,这个问题确实没理顺,把同样的发明创造、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搅在一起答了。
现在想想,分开对待比较合理,如果一个是外观申请,另一个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两者不是法9条所说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法9条。要用在先的申请对在后的申请进行评价,适用法22条即可。
前面有帖子说,巴黎公约允许外观申请要求实用新型(没说发明,但如果有实用新型也应该有发明才对)的优先权,我没有核实,主观认为有可能,因为外观申请就是通过图示披露的,如果有这种情况,实用新型申请也应该能够作为外观申请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才对,相应地也应该能够构成抵触申请(新法里外观也有抵触申请了,但只是外观抵触外观);反过来可能不行,因为外观要披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方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即使有这种情况,都授权,按照类似于从属专利的方式就能解决。
以上有待核实。
核实了巴黎公约,外观可以要求实用新型优先权的条款。其它问题有待讨论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paris/trtdocs_wo020.html
Article 4 E.
(1) Where an industrial design is filed in a country by virtue of a right of priority based on the filing of a utility model, the period of priority shall be the same as that fixed for industrial desig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