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既不同于现有技术,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分析:新颖性的判断仅考虑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没有授权,并不公开,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而抵触申请中,仅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因此该在先申请并不能破坏在后申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授权,已公开,是现有技术,破坏在后申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已有的技术即为上述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分析:发明创造性仅考虑现有技术;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没有授权,并不公开,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该在先申请并不能破坏在后申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授权,已公开,是现有技术,破坏在后申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以上分析,根据06版的审查指南作出,仅限于发明保护的为产品的外形、结构等,若涉及产品内部结构以及产品制备方法等,本人认为另当别论。
上面是本人拙见,欢迎大家提出批评修改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