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指南规定“将“已知的材料”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只是说实用新型中可以出现材料特征,但该材料特征必须是“已知的材料”,而并非是说单纯的材料替换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此处的规定应该是与实用新型客体可以出现由已知方法名称定义的方法类特征相对应而言的。此外,指南中还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此处指南明确说明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其中必然包含将电焊条的成分换成一种已知的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