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1
1. 某产品,包括部件A和部件B,其特征是,部件A与B之间串接部件C,所述的部件C输出频率高于50Hz的××信号到部件B。
2. 某产品,包括部件A和部件B,其特征是,部件A与B之间串接部件C,所述的部件C是输出频率高于50Hz的××信号到部件B的部件。
3. 某产品,包括部件A和部件B,其特征是,部件A与B之间串接“输出频率高于50Hz的××信号到部件B”的部件C。
这样写是否超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形状、构造?

另例
假设现有技术是:某产品,包括顺次串接的部件D、部件E和部件F,部件D输出××信号到部件E;部件E在输入信号频率高于50Hz时向部件F输出高电平,而在输入信号频率低于50Hz时向部件F输出低电平;部件D输出的××信号的频率高于50Hz,那么部件E就向部件F输出高电平。
然后权利要求是
4.  某产品,包括顺次串接的部件D、部件E和部件F,部件D输出××信号到部件E;所述的部件E在输入信号频率高于50Hz时向部件F输出高电平,而在输入信号频率低于50Hz时向部件F输出低电平,其特征是,部件D输出的××信号的频率低于50Hz。
也就是说,区别特征从字面上区别在于部件D的频率,不属于形状/构造,但其带来的却是部件E与部件F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区别(把部件E向部件F输出高电平改为输出低电平),而指南规定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属于构造。那么例4是否超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能否理解成用参数特征限定产品的构造?

请高人指点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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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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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09-7-25 02:03:11

Re:请问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能否限定器件的工作频率?

仅从审查员能接受的角度来说,1审查员是不能接受的,2、3一般审查员都能接受,对于4,若修改成“部件D是输出××信号频率低于50Hz的XX”,审查员应该能接受,当然前序部分可能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总之,实用新型中将限定部分做为定语一般审查员都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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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ern  注册会员 | 2009-7-25 06:28:59

Re:请问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能否限定器件的工作频率?

烦人啊 wrote:
对于4,若修改成“部件D是输出××信号频率低于50Hz的XX”,审查员应该能接受,
我觉得这个跟我的4.都是属于参数特征啊

指南2部2章3.2.2: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

这样看来,4.不管是我的写法还是你的写法,都不禁止啊。

又或者,根据指南1部2章6.1: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改写成——部件D是被设置成输出信号频率低于50Hz的××部件。其中,把一个××部件的输出信号频率设置成低于50Hz是一种已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得到。那么这种描述就属于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构造。

又或者,采用最野蛮的写法“部件D与部件E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部件D向部件E输出频率高于50Hz的××信号”,就字面上符合指南对“构造”一词的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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