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早看懂了老杨同志的第二段话,但现在看不懂楼上的话。
呵呵~水平低啊!
对比文件:为解决茶杯中茶水保温效果不好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杯盖的茶杯,它能使茶杯中的水保持较长时间的热度。
本发明:为解决茶杯中茶水杯灰尘、细菌污染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杯盖的茶杯,它能使茶杯中的水与外界灰尘、细菌隔离。
谁教教我,怎么辩?
呵呵,有些日子没来论坛了,真的感觉自己水平下降了,大家的水平都上升了不少,以至于我的话别人已经看不懂了,也许我的知识和观点过时啦,需要更新了。
回归正题,就事论事。
楼上茶杯的例子,就是我说的那种情况: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毫无疑义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那么没有新颖性。
所以,仅仅是楼上提供的这两句话来看,真是没有新颖性。
题外话:
1、如果二者根本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比如在河流上搭桥和在心脏上搭桥,那么通常认为是有新颖性的。
2、即使相同领域,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一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为了解决新的技术问题,而产生了新的区别特征,那么包含这个新的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是有新颖性的。
3、代理人的职责就是要把这些发明人自己都未必认识到的区别特征挖掘出来,为委托人争取获得最大的权益,我个人认为,这是代理人收了代理费后必须尽到的义务。
论坛是个自由交流的地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观点是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我坚持认为,首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综合各个角度的观点来看问题,才能获得最接近正确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