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甚至更细,特征更多,说没有新颖性,但是呢,对比文件解决的问题和我们的根本不同。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辨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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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bit  新手上路 | 2009-7-15 17:04:53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这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能够客观确定的话就悬了,不一定非要记载在对比文件中,因为一个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通常有很多,不可能都一一记载。总不能大家检索一下,别的不变,只改动一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可授权了,如果真的这样对专利权人也不是好事啊。

如果这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本就从没有人能够认识到这个手段能解决这个问题,举个例子,比如滚轮鼠标在光滑的桌面上难以定位,假设为什么难以定位现有技术根本不知道,现在有人发现了为什么定位难,进而发明了鼠标垫,虽然技术方案简单,但不能认为就没有创造性。

可能不太恰当,类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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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7-15 17:12:36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可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3.1节审查原则
第(1)条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意见答复里首先说明你和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明显不同,其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对比文件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想要解决的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第二点其实是通过论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创造性来反证其新颖性的。
xilidge  注册会员 | 2009-7-15 18:21:56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有没有用途的权利要求,产品或方法本身是肯定没有新颖性,但是其用途还是有授权前景,所谓转用发明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7-15 19:03:47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意见答复里首先说明你和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明显不同,其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对比文件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想要解决的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第二点其实是通过论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创造性来反证其新颖性的。
如果读懂第一段的话,就不会得出第二段的错误结论。
第一段里有个重要的要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发明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仅限于发明人声称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7-15 23:04:51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呵呵,也请楼上仔细看懂我的第二段话再发表评论。审查指南这段话,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其实质是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毫无疑义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那么没有新颖性,也就是说显而易见的转用发明是没有新颖性的。那么,反之,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关于对比文件所述技术方案可以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教导和启示,或者产生了意料不到的优异效果,那么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创造性,进而必然有新颖性。这是转用发明能够授权的法律基础。当然,单纯的转用发明指的是已有产品和方法的新用途,权利要求要写成用途形式,通常不能写成产品或方法形式,除非你的产品和方法为了解决你的技术问题已经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产生了实质上的区别。如何挖掘出那些能够被认为产生了实质上的区别的技术特征,从而获得除用途以外的产品或方法保护,带来更大的利益,那就是代理人的水平问题了。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7-16 00:57:55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早看懂了老杨同志的第二段话,但现在看不懂楼上的话。
呵呵~水平低啊!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7-16 01:02:08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chengzhang99 wrote:
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甚至更细,特征更多,说没有新颖性,但是呢,对比文件解决的问题和我们的根本不同。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辨新颖性?
对比文件:为解决茶杯中茶水保温效果不好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杯盖的茶杯,它能使茶杯中的水保持较长时间的热度。
本发明:为解决茶杯中茶水杯灰尘、细菌污染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杯盖的茶杯,它能使茶杯中的水与外界灰尘、细菌隔离。
谁教教我,怎么辩?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7-16 03:24:35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并不能证明“为解决茶杯中茶水杯灰尘、细菌污染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杯盖的茶杯”与\"为解决茶杯中茶水保温效果不好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杯盖的茶杯\"在结构上的本质区别,换句话说,它们在结构上是相同的,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从常理上来讲,如果保护了杯子的结构,那么别人用来喝水、冲茶、装东西等所有杯子都侵权了。。。
风狂飘  注册会员 | 2009-7-16 04:16:46

Re:关于解决不同问题的相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问题

老杨和贝利说的都有道理,关键要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由结构直接导出,单单说解决技术问题不一样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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