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2009-6-17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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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由A、B、C以某种形式连接在一起的结构;被控侵权产品是单独的A、B、C,卖的时候产品有单独的品名,独立存在,独立计价,使用的时候一起使用,插接成型便是专利权所说的结构。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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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9-6-17 00:47:01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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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uanxinsho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6-17 02:13:49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主要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的图示或照片!!
一般独权范围最大,根据LZ所说的,如果独权就是A\\B\\C,那么单单生产A、B、C的就不侵权,这里不包括特殊情况。侵权判定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包括相关客体及实施行为,其间的东西还都挺多。下面是基本的步骤。
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必要时用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解释;对于外观设计来说,根据其图片或照片以及其简要说明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其次,将被指控侵权客体与该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判断该被指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aqina  新手上路 | 2009-6-17 02:48:26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这种情况下需要引入间接侵权的理论
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间接侵权没有明文规定。仅仅在北京高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一些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规则,但并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理论性意见,供法官借鉴。

条文如下:
  (一)关于间接侵权
  73、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74、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
  75、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对一项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
  76、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77、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
  78、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79、发生下列依法对直接侵权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该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所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该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80、依照我国法律认定的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需要判断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提供了侵权必要条件
2、组件A、B、C是否为被侵专利产品的专用品
3、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或存在无法归责的“直接侵权行为”
solo  中级会员 | 2009-6-17 04:47:16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因为发布在01年,其中的一些内容恐怕现在已经不能适用,比如其中提到的“多余指定原则”。所以我感觉应该谨慎看待这个意见中提到的其他判定原则。就间接侵权这一段来说,至少我对第79条是存疑的。

有关最高院在此问题上的认识,07年郃中林法官曾经写过一篇综述,其中也提到所谓的“间接侵权”,据称,实践中一般结合《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尽管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但目前能够确定的是,像楼主举出的这个例子,如果制造商或销售商明知该最终产品为侵权产品,仍然生产或销售的,至少应当视为共同侵权,如果该结构不为生产所用,而是最终消费品,那就应当视为直接侵权。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6-17 06:05:38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单独的A,B,C是不侵权的,使用插接在一起那必然是侵权的
liubin20020124  专利代理人 | 2009-6-17 06:22:56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先找一个直接侵权的,然后把生产厂家,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还是先期的调查取证比较重要了。
bluehwh  注册会员 | 2009-6-17 09:01:06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不能认定,需要注意到是北京高院属于地方法院,出的意见连地方法规都算不得

从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来看,目前国内通行的判定原则只有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bluehwh  注册会员 | 2009-6-17 09:08:18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顺便说一句,今儿看了个最高院的案例,08年底的

北京高院审一个关于复审委的行政诉讼的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并直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有气魄

不过最后被最高院摁死了。
aqina  新手上路 | 2009-6-17 16:43:28

Re:这样的侵权能够认定吗?

目前我国实践中,间接侵权是依据共同侵权的规定来处理的。
但共同侵权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成立要件,代替不了间接侵权,依然无法完全解决问题。

特别是在最终侵权产品为个人消费品的情况下,常常会不存在直接侵权人。
但分别制造A、B,C的这种行为,因其确实没有覆盖专利产品的全部特征,如果视为直接侵权的话,就破坏了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准则,变成了对专利权的部分保护或者局部保护,因此很难成立。况且从司法审慎态度来说,也不宜认定为直接侵权。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虽然课题组提出了增设间接侵权的条文的提案,但没有被采纳,理由是可以依据民通及民通意见中规定的“共同侵权”来处理。

目前我还没有找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间接侵权的判例,到底是否存在,无从得知。
但在目前我国的专利制度下,如果仅可以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那么有相当一部分专利根本不能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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