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需要引入间接侵权的理论
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间接侵权没有明文规定。仅仅在北京高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一些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规则,但并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理论性意见,供法官借鉴。
条文如下:
(一)关于间接侵权
73、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74、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
75、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对一项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
76、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77、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
78、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79、发生下列依法对直接侵权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该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所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该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80、依照我国法律认定的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需要判断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提供了侵权必要条件
2、组件A、B、C是否为被侵专利产品的专用品
3、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或存在无法归责的“直接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