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为国家药监局主编,作为2002年12月起的各药检所或药品质监部门的执行标准。但是没有出版文号,也没有出版社。里面都是一些各企业报上的标准的批复文件。有主送、抄送单位。这是否意味着是内部文件,儿不能被广大的公众所知呢?但是由于改文件涉及药品的标准,所述药品在该年度应该是有上市的,其品名和内含应该与该标准相同,这是否可以被是为国内公开使用呢?如果一个药的配方和制备方法都在标准里公开了,该标准可否作为对比文件在无效相同内容专利时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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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  注册会员 | 2009-5-29 09:26:54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公开资料作为无效证据
最好不要以没正式刊号或出版时间的该书作为无效证据
既然是国家标准,就直接以该国家标准作为无效证据
同时不要忘记完成该证据必要认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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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09-5-29 14:29:38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可以,没有问题
公开不在于是否有出版文号,或者出版社
而在于该信息是否可能为公众所知。
说个极端的,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就算是无名的印刷品,藏在角落里,其他人都不一定知道。只要该印刷品处于公众可以自由获取的状态,就算是公开了。也就是说,不在于其是否被公众所知,而在于其是否处于可被公众所知的状态。
所以,你说的情况,完全可以属于公开的。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5-29 18:57:08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国家标准是一个铁的证据,被告无法怀疑其真实有效性。恭喜LZ
yttao  新手上路 | 2009-5-31 06:32:30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这个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药品标准与其他领域的国家标准不一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
药品标准不一定都是公开的,要区别对待。
有的药品标准是面向全行业的,这个可以视为是公开的,有的药品标准仅仅抄送给提交该标准的某一个制药企业,这个就不能认为是公开的。所以这个问题还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楼主说的这个标准汇编,从现有的信息来看似乎应该算是公开的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31 15:43:31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最高法有个案子
跟这个比较类似
也是关于报批的标准
也是企业上报的标准
供质检单位的执行标准
最后认定为非公开文件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31 15:45:51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2008年6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宣判,就企业标准的公开性以及司法判决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合法性作出(2007)行提字第3号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的(2004)高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2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严密的复查听证和公开再审等司法程序,最终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7)行提字第3号裁定,裁定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并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作出裁定的专利行政案件。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三项再审申请理由。首先,裁定肯定了企业标准是企业的科技成果,企业标准并不因备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确定了企业标准的知识产权属性,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裁定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法院不能直接予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者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宣告判决,超出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裁判方式的规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裁定还认为,二审判决直接依据证据5对本专利新颖性予以审查认定,在无效请求人未明确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就此予以审查认定的情况下,超出了无效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违反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廓清了专利无效行政审查和后续司法审查程序的关系,有利于规范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统一司法尺度。(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强供稿)
一介菜鸟  注册会员 | 2009-6-11 07:20:29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感谢以上各位的指教。很受启发。总结各位的观点是不是认为还是作为内部文件看的面大?本人也是这么认为的。因为问过药检所的人,可以帮助复印,但是没有人愿意作证可以提供给公众这样的复印件。尽管该标准早在2000年就已经在执行了,但是至今也没有进入中国药典的标准不在少数。老实说,这是国知局检索中心检索出来的对比文件,他们认为是可用的。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9-6-11 17:58:11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提前说明下:最高院提审的王玉山那个案子,涉及的是企业标准,这和国家标准不一样,企业标准一般是倾向于认定不公开的,这个实际上争议不大。另外可以参考:“山楂精”专利侵权和无效案。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国家标准”构不构成公开的问题,也就是02年搞的“地标升国标”运动。

国家标准是否公开的问题,可以看几个案子。

1、我曾经做2个相关的案子,用的同一篇国家药品标准,结果一个合议组说不构成公开,另一个合议组说构成公开,做出2份完全相反的决定,最后到法院,法院还是认定公开了,撤销了一个决定,维持了另一个,本人败诉。我个人来看,虽然案子输了,但还是倾向于支持法院的观点的,就是国家药品标准构成公开!

2、另外,大家可以看下复审委编的《复审和无效决定选编(医药2005)》中的一个“双唑泰泡腾片”案,也是认定国家药品标准构成公开的。

3、好玩的是,该书还编入了另一个“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药物组合物”案子,在该案中却又认定国家标准不构成公开,最后法院也维持了该决定。但其中的理由其实很难经得起推敲。

可见,关于国家(药品)标准是否构成公开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比较混乱的。

不过,个人认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都应当是构成公开的。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6-11 18:58:39

Re:国家标准可否视为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作为无效证据?

国家标准的级别不止公开出版物或公开使用这么低了。

应该是属于公知常识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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