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宣判,就企业标准的公开性以及司法判决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合法性作出(2007)行提字第3号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的(2004)高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2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严密的复查听证和公开再审等司法程序,最终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7)行提字第3号裁定,裁定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并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作出裁定的专利行政案件。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三项再审申请理由。首先,裁定肯定了企业标准是企业的科技成果,企业标准并不因备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确定了企业标准的知识产权属性,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裁定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法院不能直接予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者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宣告判决,超出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裁判方式的规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裁定还认为,二审判决直接依据证据5对本专利新颖性予以审查认定,在无效请求人未明确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就此予以审查认定的情况下,超出了无效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违反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廓清了专利无效行政审查和后续司法审查程序的关系,有利于规范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统一司法尺度。(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强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