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某位知识产权界的权威曾经说过一段话,大意是:当外国人某知识产权权威专家看到我国的专利法仅仅用两本很薄的小册子(法、细则单行本)、很少的条文就体现的时候,他惊叹中国文字“表达力”的丰富。 我不知道该汗颜,还是自豪~~~~~~~~~~~~
姑苏慕容 wrote: 哦,是这样的。一般的概念定义分为这么几种,一种就是列举式的,这就需要列出保护的范围,一种是概括式的,那需要进行概念上的提炼;还有一种就是两者的兼顾,那也需要给出保护的对象。现在哪些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正在处于扩张中,还没有定论。无论是列举还是概括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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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ji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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