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新品种,基因、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等都努力进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
貌似还没弄清“专利定义”和“可专利主题”的区别……
姑苏慕容 wrote:
嗯,无知者无畏啊。先给个小小的建议,如果你对某个领域不是很有把握,最要语气不要那么肯定,免得被人认为自己刚愎自用,狂妄自大。还有,谨慎的选择言语,博派上大部分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文明人,素质还是很高的。
下面对你所提出的质疑给出我自己的理解吧。
法律的修改绝对是国家大事,怎么叫做该专利法玩?!!!!!!!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时候,立项研究的课题有很多个,很多条文都是在详尽的论证下才决定修改的。这些研究课题全文条法司都出版了,三册,共260万字吧。当然,这些课题也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人的工作没有在上面体现出来。这么多专利界资深人士的工作岂是一个“玩”字就能抹杀的。
第二条定义了啥叫发明创造,却绝口不提啥叫专利或专利权;
专利权的定义应该是专利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没有给出相关定义不可能是疏忽而应该是是基于其他的原因。如果要给专利下定义,就难免会涉及到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现在的问题是,哪些东西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尚无定论。现在,技术已经不仅仅是人造物体或者是工业活动,而是要将整个不受限制的人类知识体系纳入到专利制度中。比较明显的是,动物新品种,基因、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等都努力进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给专利下一个清晰的定义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出一个固化的定义也是不怎么合理的。
第十一条这么重要的条文,(姑且理解是说反话来定义专利权,弥补了第二条的不足)是不是应该提到第二条之后?
本条是规定了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即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做什么。既然提到了专利权人,那在前面先说明下在各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分别是谁是必要的前提吧。
第16条奖励发明人,是不是应该安排在第6条之后,这道理很浅显吧。
第6、8、9、10都是关于专利的所有权的,放在一起是符合逻辑的。不过将16条并在第6条中,貌似也有一定的道理。在我眼里,这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第29条说到优先权,却不定义啥叫优先权,犯了和第2条同样****的毛病。
如果专利法中每个概念都要定义的话,那条文该多长?更进一步的说,解释这些概念的条文中是否也有写概念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这样就变成无休止的解释了。也许在立法者眼里,优先权的概念还不够格在条文中予以解释吧。
第41条,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复审。可事实上,绝大多数提复审的,都是对驳回决定“服”的,而且提交修改的。你要真不服,你还真提不了复审。
嗯,我不服的是最后的结果啊。我提起复审之后,好歹很多情况下能改变下结局吧,比如说在修改之后基础上被授权。如果不用“不服”这个词,您说用哪个?
第六章强制许可的所有*****条文,实际中从来没见应用过。
条文没有被用过并不能说就没有用了。至少,可以表明一种立场。还有,当这个条文站在那里,就会改变原先的力量对比。也许正由于这个条文的存在,达成了更多的专利许可协议。难道这不是该条文的作用吗。
再来举个例子,解放军肯定有应对大规模侵略战争甚至核战争爆发时的作战方案,我们都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战争,但难道你就否认这些作战计划都是废纸吗?有个词汇叫做有备无患。
我对专利法知道的也并不多,也只是一知半解,但我觉得专利法好像不像您所说的那样低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