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2009-4-30 20:03
647325
我觉得新专利法还是有很多毛病

仅举几个简单例子

第二条定义了啥叫发明创造,却绝口不提啥叫专利或专利权;

第十一条这么重要的条文,(姑且理解是说反话来定义专利权,弥补了第二条的不足)是不是应该提到第二条之后?

第16条奖励发明人,是不是应该安排在第6条之后,这道理很浅显吧

第29条说到优先权,却不定义啥叫优先权,犯了和第2条同样****的毛病

第41条,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复审。可事实上,绝大多数提复审的,都是对驳回决定“服”的,而且提交修改的。你要真不服,你还真提不了复审。

第六章强制许可的所有*****条文,实际中从来没见应用过

tanjie:
学术论坛,注意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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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three  注册会员 | 2009-5-1 15:10:08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专利法毛病很多,呵呵
他认为读者是专业人士,知道这些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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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慕容  中级会员 | 2009-5-2 03:13:28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嗯,无知者无畏啊。先给个小小的建议,如果你对某个领域不是很有把握,最要语气不要那么肯定,免得被人认为自己刚愎自用,狂妄自大。还有,谨慎的选择言语,博派上大部分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文明人,素质还是很高的。

下面对你所提出的质疑给出我自己的理解吧。

法律的修改绝对是国家大事,怎么叫做该专利法玩?!!!!!!!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时候,立项研究的课题有很多个,很多条文都是在详尽的论证下才决定修改的。这些研究课题全文条法司都出版了,三册,共260万字吧。当然,这些课题也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人的工作没有在上面体现出来。这么多专利界资深人士的工作岂是一个“玩”字就能抹杀的。

第二条定义了啥叫发明创造,却绝口不提啥叫专利或专利权;

专利权的定义应该是专利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没有给出相关定义不可能是疏忽而应该是是基于其他的原因。如果要给专利下定义,就难免会涉及到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现在的问题是,哪些东西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尚无定论。现在,技术已经不仅仅是人造物体或者是工业活动,而是要将整个不受限制的人类知识体系纳入到专利制度中。比较明显的是,动物新品种,基因、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等都努力进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给专利下一个清晰的定义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出一个固化的定义也是不怎么合理的。

第十一条这么重要的条文,(姑且理解是说反话来定义专利权,弥补了第二条的不足)是不是应该提到第二条之后?

本条是规定了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即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做什么。既然提到了专利权人,那在前面先说明下在各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分别是谁是必要的前提吧。

第16条奖励发明人,是不是应该安排在第6条之后,这道理很浅显吧。

第6、8、9、10都是关于专利的所有权的,放在一起是符合逻辑的。不过将16条并在第6条中,貌似也有一定的道理。在我眼里,这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第29条说到优先权,却不定义啥叫优先权,犯了和第2条同样****的毛病。

如果专利法中每个概念都要定义的话,那条文该多长?更进一步的说,解释这些概念的条文中是否也有写概念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这样就变成无休止的解释了。也许在立法者眼里,优先权的概念还不够格在条文中予以解释吧。

第41条,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复审。可事实上,绝大多数提复审的,都是对驳回决定“服”的,而且提交修改的。你要真不服,你还真提不了复审。

嗯,我不服的是最后的结果啊。我提起复审之后,好歹很多情况下能改变下结局吧,比如说在修改之后基础上被授权。如果不用“不服”这个词,您说用哪个?

第六章强制许可的所有*****条文,实际中从来没见应用过。

条文没有被用过并不能说就没有用了。至少,可以表明一种立场。还有,当这个条文站在那里,就会改变原先的力量对比。也许正由于这个条文的存在,达成了更多的专利许可协议。难道这不是该条文的作用吗。

再来举个例子,解放军肯定有应对大规模侵略战争甚至核战争爆发时的作战方案,我们都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战争,但难道你就否认这些作战计划都是废纸吗?有个词汇叫做有备无患。

我对专利法知道的也并不多,也只是一知半解,但我觉得专利法好像不像您所说的那样低级。
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9-5-3 16:09:59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其实我曾经也和楼主有同样的牢骚,只是还没有牢骚到直接到博派上发帖的程度,呵呵。

让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通篇都没有对优先权的内容(更具体地说,优先权的效力)作出规定。考虑到优先权是申请人享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法和细则都不对其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让申请人无法从法律法规的文字中得知自己可能享有的权利,似有不妥。相比之下,美国专利法第119条,日本专利法第41条等都对优先权的内容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如果说由于要对优先权的内容进行规定需要较长的篇幅,对于整体上比较简短,讲究概括性和原则性的中国专利法而言会有比例失衡的问题,那么至少应当在实施细则(条例)里作出规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和细则对要求优先权的程序手续倒是不吝笔墨。这让我觉得立法者更多的是从专利局的视角而不是申请人的视角看待优先权。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5-3 17:21:56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呵呵,法律的问题本来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
法者,人为制定的规则也。
是人就会犯错的,人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3 19:39:16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日本专利法关于优先权的是43条
摘录如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巴黎条约第四条D(i)的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拟提出优先权者,必须同时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专利要旨以及最初提出申请或依同条c(4)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而记载有巴黎条约同盟国的国名及申请年月日的书面文件和专利申请。

  2.依前款之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提出的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提出的申请而记载在巴黎条约同盟国认为的申请年月日的书面文件、发明的明细书及图纸的副本或由该同盟国政府发行的具有同样内容的公报或证明书,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专利厅长官提出。

  3.依第一款的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最初申请或记载有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申请而附有号码的书面文件连同前款规定的文件一并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但在提出同款规定的文件之前无法得知其号码时,须提出代替记载其理由的书面文件,当得知其号码时,必须立即提出记载其号码的书面材料。

  4.依第一款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未按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出同款规定的文件时,将失掉其优先权的主张。 ”
------
看完了发现其实主要是说要求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文本副本,否则丧失。可能在我国立法者看来,这个更多是实际操作层面的,而没有必要在纲领性的法条里边写入这些内容。

美国的119条也差不多
很多是实际操作层面的内容
而不是优先权含义本身的内容
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9-5-3 20:36:01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telmey wrote:
日本专利法关于优先权的是43条
摘录如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巴黎条约第四条D(i)的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拟提出优先权者,必须同时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专利要旨以及最初提出申请或依同条c(4)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而记载有巴黎条约同盟国的国名及申请年月日的书面文件和专利申请。

  2.依前款之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提出的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提出的申请而记载在巴黎条约同盟国认为的申请年月日的书面文件、发明的明细书及图纸的副本或由该同盟国政府发行的具有同样内容的公报或证明书,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专利厅长官提出。

  3.依第一款的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最初申请或记载有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申请而附有号码的书面文件连同前款规定的文件一并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但在提出同款规定的文件之前无法得知其号码时,须提出代替记载其理由的书面文件,当得知其号码时,必须立即提出记载其号码的书面材料。

  4.依第一款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未按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出同款规定的文件时,将失掉其优先权的主张。 ”
------
看完了发现其实主要是说要求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文本副本,否则丧失。可能在我国立法者看来,这个更多是实际操作层面的,而没有必要在纲领性的法条里边写入这些内容。

美国的119条也差不多
很多是实际操作层面的内容
而不是优先权含义本身的内容
美国专利法第119条开宗明义地定义了优先权的实质内容:
(a)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for an invention filed in this country by any person who has, or whos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ssigns have, previously regularly filed an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for the same inven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affords similar privileges in the case of applications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to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 WTO member country, shall have the same effect as the same application would have if filed in this country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for the same invention was first filed in such foreign country ....
然后“优先权”一词作为对(a)项的概括出现在接下来的(b)项中:
(b)(1)No application for patent shall be entitled to this right of priority unless a claim is filed in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项中粗体部分就是优先权的实质内容,即优先权日相当于申请日,这也就是我国专利法和细则中从头到尾都找不到的内容。以这种方式,美国专利法第119条是先给出了优先权的定义,然后再用“优先权”一词来援引之。

而日本专利法,其优先权的总的规定在第41条,首先第1项规定了优先权的取得(这一项相当于新专利法第29条)

第41条 特許を受けようとする者は、次に掲げる場合を除き、その特許出願に係る発明について、その者が特許又は実用新案登録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する特許出願又は実用新案登録出願であつて先にされたもの(以下「先の出願」という。)の願書に最初に添付した明細書、特許請求の範囲若しくは実用新案登録請求の範囲又は図面(先の出願が外国語書面出願である場合にあつては、外国語書面)に記載された発明に基づいて優先権を主張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然后在第二项中明确规定了优先权的实质内容,即对于专利申请的所定法条的适用而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视为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優先権の主張を伴う特許出願に係る発明のうち、当該優先権の主張の基礎とされた先の出願の願書に最初に添付した明細書、特許請求の範囲若しくは実用新案登録請求の範囲又は図面……についての第29条、……第29条並びに第33条の2第1項及び第33条の3第1項(同法第68条第3項において準用する場合を含む。)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当該特許出願は、当該先の出願の時にされたものとみなす

只不过日本专利法41条是先规定优先权,后解释优先权的内容,和美国专利法119条相反。但无论如何,“为专利申请的目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这一优先权的实质内容的确是明文规定了的。

另外,刚才查了一下台湾的专利法,其第24条第3款对优先权的效力也有相关规定: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5-3 20:53:16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某位知识产权界的权威曾经说过一段话,大意是:当外国人某知识产权权威专家看到我国的专利法仅仅用两本很薄的小册子(法、细则单行本)、很少的条文就体现的时候,他惊叹中国文字“表达力”的丰富。
我不知道该汗颜,还是自豪~~~~~~~~~~~~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3 21:58:31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没觉得这有什么吧

优先权是舶来品
如果要针对普通民众从头到尾解释
恐怕美国和日本那个也搞不清楚吧
怎么也得从巴黎公约开始讲

中国的立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纲领性
对实际操作层面更多放在下位法甚至以规章的形式表现
这跟美国差别很大

纲领性是不是一定不好
个人觉得不是
纲领性反而有助于普及
让普通人抓住核心原则
然后一步一步地深入

而美国的那种动则几百页的立法
很详细看上去很规则
但实质上更利于圈内人
作为普通人有几个能够去读然后理解的
从一开始就把普通人拒之门外了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5-3 22:12:19

Re:这帮人闲着没事改专利法玩,你倒改好点啊

telmey wrote:
没觉得这有什么吧

中国的立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纲领性
对实际操作层面更多放在下位法甚至以规章的形式表现
这跟美国差别很大

纲领性是不是一定不好
个人觉得不是
纲领性反而有助于普及
让普通人抓住核心原则
然后一步一步地深入

而美国的那种动则几百页的立法
很详细看上去很规则
但实质上更利于圈内人
作为普通人有几个能够去读然后理解的
从一开始就把普通人拒之门外了
这话说到点子上了。“实质上有利于谁?”这是法制的根本问题。这位说“实质上有利于圈内人\",本人不敢苟同,规则、详细的法文是对”接受法律调整的主体“负责。公平、公正的审、判必须有明晰、详尽的规则,总是“解释权属谁”那不行的。
至于“把普通人拒之门外”,普法、用法是不同层面的工作,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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