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mey wrote:
日本专利法关于优先权的是43条
摘录如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巴黎条约第四条D(i)的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拟提出优先权者,必须同时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专利要旨以及最初提出申请或依同条c(4)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而记载有巴黎条约同盟国的国名及申请年月日的书面文件和专利申请。
2.依前款之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提出的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已提出最初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提出的申请而记载在巴黎条约同盟国认为的申请年月日的书面文件、发明的明细书及图纸的副本或由该同盟国政府发行的具有同样内容的公报或证明书,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专利厅长官提出。
3.依第一款的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最初申请或记载有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申请而附有号码的书面文件连同前款规定的文件一并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但在提出同款规定的文件之前无法得知其号码时,须提出代替记载其理由的书面文件,当得知其号码时,必须立即提出记载其号码的书面材料。
4.依第一款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未按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出同款规定的文件时,将失掉其优先权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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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发现其实主要是说要求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文本副本,否则丧失。可能在我国立法者看来,这个更多是实际操作层面的,而没有必要在纲领性的法条里边写入这些内容。
美国的119条也差不多
很多是实际操作层面的内容
而不是优先权含义本身的内容 美国专利法第119条开宗明义地定义了优先权的实质内容:
(a)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for an invention filed in this country by any person who has, or whos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ssigns have, previously regularly filed an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for the same inven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affords similar privileges in the case of applications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to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 WTO member country, shall have the same effect as the same application would have if filed in this country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for the same invention was first filed in such foreign country ....
然后“优先权”一词作为对(a)项的概括出现在接下来的(b)项中:
(b)(1)No application for patent shall be entitled to this right of priority unless a claim is filed in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项中粗体部分就是优先权的实质内容,即优先权日相当于申请日,这也就是我国专利法和细则中从头到尾都找不到的内容。以这种方式,美国专利法第119条是先给出了优先权的定义,然后再用“优先权”一词来援引之。
而日本专利法,其优先权的总的规定在第41条,首先第1项规定了优先权的取得(这一项相当于新专利法第29条)
第41条 特許を受けようとする者は、次に掲げる場合を除き、その特許出願に係る発明について、その者が特許又は実用新案登録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する特許出願又は実用新案登録出願であつて先にされたもの(以下「先の出願」という。)の願書に最初に添付した明細書、特許請求の範囲若しくは実用新案登録請求の範囲又は図面(先の出願が外国語書面出願である場合にあつては、外国語書面)に記載された発明に基づいて優先権を主張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然后在第二项中明确规定了优先权的实质内容,即对于专利申请的所定法条的适用而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视为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優先権の主張を伴う特許出願に係る発明のうち、当該優先権の主張の基礎とされた先の出願の願書に最初に添付した明細書、特許請求の範囲若しくは実用新案登録請求の範囲又は図面……についての第29条、……第29条並びに第33条の2第1項及び第33条の3第1項(同法第68条第3項において準用する場合を含む。)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当該特許出願は、当該先の出願の時にされたものとみなす。
只不过日本专利法41条是先规定优先权,后解释优先权的内容,和美国专利法119条相反。但无论如何,“为专利申请的目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这一优先权的实质内容的确是明文规定了的。
另外,刚才查了一下台湾的专利法,其第24条第3款对优先权的效力也有相关规定: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