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活动] [陈天龙 讲座三] 认识台湾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9-4-28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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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台湾知识产权的保护  陈天龙2009.04

一.楔子
  台湾,这个美丽的宝岛,由于地狭人稠,矿产资源十分有限,照理来说似乎是很难能主观的创造出属于自已特色的东西,我是说有关于法律的这一块,但是由于台湾对外的贸易交流十分频繁,就知识产权这一块来说,反而变成了台湾的优点,为什么呢?因为台湾的知识产权必需多元化,才能和各国交流才不显突兀,尤其是台湾的专利法其实里面是多国专利相融的综合体,依我个人的浅见,学习知识产权的知识时,若能多参考台湾专利法,是很容易进入状况的,因为台湾和国际间的接轨较通畅,许多先进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原理都俱备了,该改良的就顺应时代潮流先改良了,那么在这个领域里就能容易的走在时代尖端,当然专利是属地主义(专利具有地域性),各国法律之间还是有些不同的地方,但至少从台湾的知识产权学起,会是不错的方向,并且以此为基础再去研究各国的专利特有的部份,会比较容易些,而且很多国家专利也都可以大致上手。

二.基本论述

  台湾知识产权在制度上是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的,就是准不准专利(商标)是在于审查机关,但实际上侵不侵权的认定则是由法院来判定,这就牵扯到法院里的法官是否真能了解专业技术的内容,才能作出一合理而正确的判决,因此台湾在2008年7月1日成立了智慧财产法院来专门审理这类的侵权案件,相当于大陆的知识产权法院,这里的法官系具有理科的素养,同时对专利及商标的事务也有特别的资历,以期符合大众的期待。

  台湾知识产权的审查及管理机关为「智慧财产局」,简称为「智慧局」,大致上职掌为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局(相当于大陆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营业秘密(相当于大陆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制度之研究、拟订及执行事项。

  在中国大陆称的「知识产权」,台湾称为「智慧产权」即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或IP)的直译,系指人类于思想上所创获的成果,并能产生财产上之价值利益,而由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由于「知识产权」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因此在交易一项有形的产品时,如无特别约定,通常仅属该知识产权所附着有体物之所有权之转让,属物权之让与,并非得以制造该项产品的权利,最常见之案例如:购得一幅画时,仅购得该画之所有权,而不包括画之著作财产权,因此不得加以重制。

三.台湾知识产权的种类

在台湾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约有:

(1)商标权:凡因表彰自己营业之商品或服务,确具使用意思,而使用文  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以使一般商 品购买人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者。

(2)著作权:指文学科学艺术或其学术范围之创作;例示如:语文著作/音 乐著作/戏剧蹈著作/美术著作/摄影著作/图形著作/视听著作/录音 著作/建筑著作/计算机程序著作等,可分为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3)营业秘密(大陆称为商业秘密):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 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就是指非一般人可以简单即想到的,例 如:可口可乐的秘方,以及我们中国祖先留下的药品(云南白药)等。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就是要有经济的价值,若没 什么经济价值就不算商业秘密。

  所有人己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若未采用合理的保密措施时,会被认 为己身不认为是秘密,而失去主张的权利,同时由于已身未采取保密措施 时,他人的拿取之间又有善意之可能,而使权利难以主张。

  在台湾对于公开与否的认定,并非阅读人口的多寡,而在于不特定之  人,可以轻易或不经易的阅读为取向,例如:一个大企业,对内发行的刋 物,若上有标示“机秘档,非限定人员请勿阅读”,或者标有“主管以上阅  读”,既使是该公司员工很多,仍不算是公开(当然若有人拿此给别人  看,则要小心违反其他的法律,例如:背信等刑责,故在此要强调,员工 千万不可因一时之口快,将公司已列为机密的东西,自以为发行量大而以 为流传出去是可预期的,那将会陷自己于讼累之中)!反之,若一刋物的 发行量很小,但是只要有公开发行,任何人可以随意取得,但虽然没什么 人看,仍算是公开!

  在此,常见客户提及无法决定究竟是要采用商业秘密,或者以专利申请 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最为适切?个人以为,首先要认识商业秘密和专  利,一个是秘密,一个是要公开技术的,二者之间有者天壤之别,故若是 一个人发明了一种包子,吃了又营养经饱,又可治感冒、高血压、糖尿  病,那这个配方当然是以进行商业秘密的手段要好些,因为申请专利就要 公开了,在大陆幅员辽阔的地域,恐怕要防止他人自行或小规模的制造、 使用或贩卖,实在不容易,除非起了佛心慈悲喜舍,不计回报,那功德一 件,一定是好人有好报,但若以纯商业角度来说,则无法好好的掌控利  益;当然也有人将一、二味重要的关键配方略为隐藏,申请专利,而自己 私下又更设下重重关卡,只有本人出产的才真正效果特别好,也是一种两 全其美的方式。

(4)集成电路电路布局:所谓集成电路,系将晶体管、电容器、电阻器或其 他电子组件及其间之连接线路,集积在半导体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电 子电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而所谓的电路布局:指在集成电路上之电子 组件及接续此组件之导线的平面或立体设计。(即为电路板上的特别排列 设计)。

(5)专利权:

专利的基本概念有三:

 「专利」是一种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为贩卖订了契约还没交货)、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的权利。故「专利」是一种强烈的排他权,并且是以民事诉讼为手段。

 「专利」非绝对是拥有制造、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的权利。例如:在他人的专利上,加以改良或组合成另一专利,虽然自己可以排除他人的制造及贩卖,但自己也不能制造或贩卖,因为该专利是建筑在他人的基础专利之上,所以才有后面的谈判授权之事云云,这有空再说。

 「专利」是一种属地主义。理论上,每一个地域或国家各有其专利制度,简单的说,要在当地申请,并且核准专利之后,缴交一定的规费,该地之警方才会保障该专利权,而各地之警力互相并不干涉,所以想在多国取得专利权必然是要有充足的预算!但由在下个人在实际工作场合中,发现有时政治力会干预专利,例如,类似美国这种经济大国里的大财团,虽没有在一个小国家或地域内申请专利(也许当时没有料想到这个地方也具有商业价值),但当他发现有人在此仿冒他的专利时,虽然当时没有在该地域或国家申请专利,有时仍会在他的国内进行游说相关人员,并以国对国的谈判,逼迫该小国不得不由执法单位作出一些行动,来维护大国的知识产权,这也是事实,我只是想强调,“属地主义”这块盾牌,有时也并不是很有效!不是偏远的国度就一定是仿冒的天堂。

四.台湾的专利审查流程

  台湾发明案是实质审查的,专利时效为自申请日起算20年为止,若初审不通过且核驳通知书送达后,可以提出再审查的程序,由智能局的资深审查员再予审核,若仍不通过则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经济部)提出诉愿,这时仍是行政权的裁量,若仍败诉时,则进入“法院”(已由行政体系转至司法体系)进行行政诉讼,此时是一种“技术审”,审查技术手段是否能够被核准或维持专利,若仍败诉,则可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进行诉讼,但此时只能对法修的引用正不正确,或行政流程上合不合理作辩论,而不提技术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等事,而且一定要由律师为之。

该发明之申请流程,如附图一所示:



  台湾的新式样也是审查制的,和发明案差不多,只是没有早期公开的问题,同时专利权系自申请日起12年。

该新式样之申请流程,如附图二所示:



  台湾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大陆、日本等国相同,都是只有程序审查而已,凡符合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形式审查认无专利法所定不予专利之情事者,应予专利,并应将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公告之。

  像这种只有形式审查(程序审查)的专利,其立法的意义,主要是针对于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能快速领到专利权证书,以利进行经济的商业交易,提升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当然这个前提是相信新型专利申请人在法律之前都是清白的,不会是故意抄袭他人的,因此让大家能不必将商机耗在等待专利的时间流里,尤其是对于产品的生命周期较短的,多半是指流行的商品而言特别重要,当然这个目的只是在先行使商业交易为目的,但为了防止他人以此快速的取得专利权证书为手段,又对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因为该专利权是未被审核的,因此要对他人提出侵权主张时,必需先申请所谓的“技术报告” (即大陆的新颖性检索),新型专利权人行使新型专利权时,应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智慧局即对该案进行专利权项的逐项审查,当结论的等级是6时,该项专利权才能合法的提出主张,以免后续的应负赔偿之责,等级是1-5任一个都是不具新颖性或创造性。

  这里和大陆有点不一样的是,若技术报告评比不佳时,是可以修正申请专利范围,主要是限缩专利权后,再新申请另一个技术报告,但若属同一申请专利范围者,则沿用同一技术报告。

该新型之申请流程,如附图三所示:



五.专利的一些常见问题

  有人说,专利是个花钱的无底洞,常常没见到应有的成果,针对此,我个人以为「专利」是一种投资,且短时间很难预见成效的,他的花费大致有以下几种:

(1)检索研发及分析方面的研发及IP费用。
(2)申请专利方面的申请支出费用,尤其是国外案件。
(3)救济程序(将未准的申请案件再上诉的案件谓之救济案)及争议事件(他 人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台湾叫举发)的无端冒出的答辩支出费用。
(4)缴纳规费的专利维护费用。
(5)侵权司法诉讼的法务费用。

  新型案与发明案之间的取舍,传统是以技术的新颖与否,但吾前已述及,立法的原意是以产品的生命周期而分辨的,但既使是案件具有高等的技术,但审查发明案有时实在过于宂长,且多半认为十年专利权大致足够该行业的使用,且技术报告的审核又较发明为容易,故在台湾其实大量仍以新型为主,但我听到很多朋友,在大陆的买家,多半希望买发明专利案,因为认为是较好的技术,所以在买家方面,好像可以多认识一下专利的知识,这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六.思考的问题

  由于专利系为专有排他人制造贩卖进口而成为独占性的获利,同时可以竖立品牌及公司形象风格,成为与他人竞争签约的踏脚石,不但是打击对手的利器,也是自己产品的保证,说服客户的重要凭据,企业相互依存的模式有时需要专利来连接,但在实际的商业结盟时,大厂要小厂签订「不侵犯他人专利合约」已经变成一种趋势,是中下游厂商必须赖以生存的保障。

  经本人看过许多这类的合约,多半是大厂要小厂保证「绝不侵犯他人专利」,可是这个问题能被保证吗?一般小厂为了要做生意,多半也是忍痛签了,因此最后总是有许多的后续问题层出不穷,着实可悲。

  而授权契约中违反竞争行为之管理,在台湾是以公平交易法为规范,处理机关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主要针对买卖的契约有不合理处予以规定,这一块可能在下一期再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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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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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8 16:32:02

Re:[陈天龙 讲座三] 认识台湾知识产权的保护

呵呵
看得出来
台湾的体系还是学的德国体系

大陆目前没有知识产权法院
会不会设立不好说
个人感觉会朝这个路子走
双方妥协的德国路线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局其实只有一个管辖权:专利
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商标局在工商管理局下面
著作权在版权局下面
集成电路貌似在信产部下面
商业秘密不清楚
貌似也在工商管理局下面
广告位说明
姑苏慕容  中级会员 | 2009-4-28 16:53:54

Re:[陈天龙 讲座三] 认识台湾知识产权的保护

感觉国家会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路上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

26.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按照《纲要》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根据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的要求,深入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有关改革路径和模式,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简化司法救济程序,提高裁判效率,保证司法统一。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8 17:03:54

Re:[陈天龙 讲座三] 认识台湾知识产权的保护

专利法院这个
最终肯定是双方妥协的结果

现在法院里有些“少壮派”是想走美国路线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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