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陈老师指教: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您所说的“发现”类似于“基础性研究”,“发明”类似于“应用性研究。”
对于基础性研究来说,存在着一整套的制度的激励,就算没有专利保护也不一定就会导致此类产品数量的减少。比如说作出大量基础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员,可以提高自己的学术声望、评定职称、外出演讲(当然是有报酬的)以及获取政府给予的科研奖金乃至被评为院士等。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名誉方面的激励可能比金钱方面的激励更为强大。当然了,有了名望,可以争取到更多的课题,金钱还会远吗?
从法理上说,因为基础性研究没有近期的商业应用性,就算获得了专利,是否能在短期内获得可观的收益还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需要在5-6年之后才能具有商业价值,那这些年的专利费用对研究人员来说也是一个负担。当然,在电子领域和基因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时间间隔会很短,也许用不了这么多的时间。
不过专利申请的时候还需要进行实用性的审查。对那些根据产业的需要而设计出的那些产品或加工方法,是否可以通过实用性审查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国外都有这样的呼声,就是要执行更为严格的实用性标准为手段,避免专利太接近于实验桌。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用性的审查就等于是对技术成熟度的审查。如果申请人试图对基础理论研究抢先提出申请以垄断上游技术信息,获得范围宽广的专利权,那科研自由和公众对基础知识的自由利用都会受到阻碍。我觉得激励科研人员及其工作单位忽视信息自由、信息正义和信息平等,而强调对专利权的获得,可能不是很适合。
请陈老师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