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xon  注册会员 | 2009-4-22 21:05:15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JH001 wrote:
这个说法有没有果枝局方面的出处?

JH001可以参照我前面的观点。

qszl和我,看来想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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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xon  注册会员 | 2009-4-22 21:10:41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patentchina wrote:
to JH001  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手段,且非25条规定之外就可以申请。

楼上问这个说法有没有国知局方面的出处没有意义,专利局不会原话这样说,专利局说的话,也会说符合专利法要求等等即可。
即使国知局说了同样的话,而且如良心代理说的,同样的东西,写的不对就不能授权,甚至被归到25条中。

例如当全世界对软件还不予授权保护的时候,所采用的写法适当,仍然能够授权(最初写为存储某程序的介质)。因此,尤其涉及到可能与人为规定擦边的专利,写法很重要。

其实现在想想,写成存储某程序的介质也是有道理的,至少代码本身,你不能指望它能做什么事,它要被机器执行才能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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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xon  注册会员 | 2009-4-22 21:14:29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patentchina wrote:
to JH001  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手段,且非25条规定之外就可以申请。

楼上问这个说法有没有国知局方面的出处没有意义,专利局不会原话这样说,专利局说的话,也会说符合专利法要求等等即可。
即使国知局说了同样的话,而且如良心代理说的,同样的东西,写的不对就不能授权,甚至被归到25条中。

例如当全世界对软件还不予授权保护的时候,所采用的写法适当,仍然能够授权(最初写为存储某程序的介质)。因此,尤其涉及到可能与人为规定擦边的专利,写法很重要。

其实你要是写成“存储某程序的介质”,那还是没用的,光盘上静静躺着的程序,本身能产生技术效果吗?

必须是“计算机可读的存储介质”,你必须暗示这个程序要被计算机执行才能起到技术效果。

哈哈,写法不严密哦。
海培  中级会员 | 2009-4-24 00:10:14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我觉得,视情况而定。
我对建模以及相类似的方法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是:
是否有具体的技术领域?
是否解决了现有的技术问题?
是否获得来技术上的好的效果?
如果三个答案都是肯定的,我认为就可以申请专利,因为建模应该一种技术手段。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4-24 02:30:47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例如当全世界对软件还不予授权保护的时候,所采用的写法适当,仍然能够授权(最初写为存储某程序的介质)。因此,尤其涉及到可能与人为规定擦边的专利,写法很重要。”

这句话指最初以该方式间接保护软件。参见国外专利。我国专利局一直对此保留看法,当时即使这样申请了同样不授权。

当然,现在不同了,审查指南专门提出了软件的撰写方式。
voxon  注册会员 | 2009-4-24 02:34:41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海培 wrote:
我觉得,视情况而定。
我对建模以及相类似的方法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是:
是否有具体的技术领域?
是否解决了现有的技术问题?
是否获得来技术上的好的效果?
如果三个答案都是肯定的,我认为就可以申请专利,因为建模应该一种技术手段。

非常认同海培的观点。

对楼主到底做哪个方面的建模很感兴趣。
软件建模?还是人工智能的建模?
纯粹是出于职业好奇,如果不方便透露可以不回答,呵呵
JH001  高级会员 | 2009-4-24 23:08:40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我直接问了相关的审查员,答案和上面某些回复的基本一样:和技术问题关联的建模方法可以授权。
suer  游客 | 2009-4-28 19:26:25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用于XXX的建模方法”
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09-4-30 10:42:03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现在软件已经放宽了很多了
正如patentchina所说,现在已经有有关软件的专门的撰写模式或者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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