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建模方法”这样的主题会被打成“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注:“建模方法”是“建立模型的方法”,这里的模型实际上就是数学模型)

因为最近遇到了这个问题,我们检索了一下这个主题,发现居然有很多“建模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都被授权了。而且有些“建模方法”的授权时间还是08年。

希望审查员给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

这些“建模方法”的专利授权,是专利局审查员的普遍认同,还是个别审查员的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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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衡  注册会员 | 2009-4-22 00:27:52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这个应该不是智力活动吧!你想像建筑建模就可以申请吧!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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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001  高级会员 | 2009-4-22 00:55:57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张子衡 wrote:
这个应该不是智力活动吧!你想像建筑建模就可以申请吧!不确定

“建模方法”是“建立模型的方法”,这里的模型实际上就是数学模型(我的理解)
lovefox302  注册会员 | 2009-4-22 01:52:40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简单的主题除了有限的一两种之外,其余都是不确定的,必须视情况而定,看有没有技术特征
qszl  中级会员 | 2009-4-22 02:42:28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建立模型是为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产生的话应该是授予保护的客体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4-22 04:45:41

智力活动

不确定,看你建什么模型,怎么建,还要看你怎么写
voxon  注册会员 | 2009-4-22 17:57:20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我的理解是:

单纯的智力规则,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未定的。
如果一个智力规则被授权,它可以在不改变权利要求的书的情况下,被应用到无穷多的技术问题,主张无穷多的权利。这一项专利被授权就等同于在无穷多技术领域得到无穷多专利授权。这对一个国家的专利体系是毁灭性的打击。

但是如果一个智力规则(至少在你看来是智力规则),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的,那就不是国知局担心的那种智力规则。

同样,为什么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不能专利,也是因为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定。

所以,智力规则背后的真正意图是,一个专利在申请时,它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是明确的。

楼主可能要做的是,在支撑权利要求的说明书中,对于什么叫建模还是要做个明确化定义。

以上是我自己的认为,不知道是不是贴合各国专利法规的立法本意,希望各位前辈给点意见。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2 18:08:27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单纯的数学模型肯定是A25

建模方法就不一定了
比如采用传感器采集数据
进行分析后通过计算、统计手段构建符合xx的模型的方法

不过也只是不一定
不代表一定
这个也要看审查员的个人判断和申请的实际内容
JH001  高级会员 | 2009-4-22 20:36:18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qszl wrote:
建立模型是为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产生的话应该是授予保护的客体

这个说法有没有果枝局方面的出处?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4-22 21:05:05

Re:请教计算机类的审查员:“建模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智力活动”

to JH001  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手段,且非25条规定之外就可以申请。

楼上问这个说法有没有国知局方面的出处没有意义,专利局不会原话这样说,专利局说的话,也会说符合专利法要求等等即可。
即使国知局说了同样的话,而且如良心代理说的,同样的东西,写的不对就不能授权,甚至被归到25条中。

例如当全世界对软件还不予授权保护的时候,所采用的写法适当,仍然能够授权(最初写为存储某程序的介质)。因此,尤其涉及到可能与人为规定擦边的专利,写法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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