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001  高级会员 | 2009-4-28 23:58:37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在果枝局,“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之类的权利要求绝对是要被拒绝的。

实际上,这类驳回已经是一个专门的格式,其驳回理由是一段专门的套话,什么“介质本身并没有改变”云云,

这个驳回格式和套话至少7、8年前就已经流行在审查员们的OA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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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00:31:46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7、8年前怎么样不知道
不过“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这个在审查指南第9章有明确的规定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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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00:37:56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软件这个问题
是不是一定不可以专利
应该不是

软件程序本身走版权
软件的idea则是可以以方法或模块形式进行保护的
当然前提还是解决技术问题

软件程序本身为什么不可专利
主要还是政治原因
因为如果一旦可专利
那么国内的软件就别活了
从开发工具到架构思想都是舶来品

为什么计算机软件会被归纳为智力活动规则呢
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基础和核心是数学和逻辑学
而数学和逻辑学事实上又都是人类的智力活动规则

如果有一天专利法改了
说计算机程序也可以保护了
那就保护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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