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junshu wrote:
to:\"代码本身是不可专利的,但是“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代码”是可专利的。\",果然是高手啊,这都可专利啊!! 我表达不准确,本意是强调计算机可读。
非常感谢对我的指正。不过原帖我还是不改了,留着以后提醒自己。
telmey wrote:
单纯的“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代码”肯定是不可专利的
单纯的“存储了计算机可读代码的介质”也是没戏的
可专利的只是写成方法的程序
您说的有点道理。
需要明确的是,“存储了计算机可读代码的介质”,因为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技术问题,自然是不可专利的。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了解决XXX问题的代码”,那就指向特定的技术问题XXX了,是可专利的。
又及,这里强调“计算机可读”,是在暗示该代码必须由计算机访问并执行,才可产生技术效果。
单纯说代码,自然是不可专利的。
单纯说介质上的代码,还是不可专利的。安安静静躺在光盘上的播放器软件,自己是不会播放音乐的。
必须由计算机通过光驱读取然后运行才行。“计算机可读”使得任何人在解读权力要求的时候不能脱离运行环境。
这就是 Beauregard claim 背后的真正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