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角度说,数据帧结构是不可专利的,当然软件也不可专利。(省得有人认为我连一遍审查指南都没有看过。)
从理论角度来说,
1. 数据帧结构之所以被申请人拿来申请专利,往往是因为其中确实存在技术性的要素,比如ls有人说的加入同步信息等。事实上,在构造权利要求的时候,申请人会对数据帧中各个域的信息做出功能性限定。申请人之所以倾向于选择数据帧是也许为了更容易主张权利,因为这样权利人不用关心产生数据帧的实体是怎么样的,用了哪些步骤,规避方法装置等类型权利要求撰写上存在的风险。
2. 从我国专利法以及细则来说,广义地理解,专利法要保护的客体是一切在技术上做出贡献的创新,同时排除智力活动规则等。立法的本意可以理解为:一般来说如果一项创新具备技术性,那一定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反之亦然。智力活动规则是指导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规则,比如你打牌的时候应该明了A大于K,这是你参与扑克游戏的规则。核心在于“指导人类思维和行为”。数据帧会对人类的思维和行为做出指导吗?显然不会,既然如此,考虑到数据帧又不属于其他不可专利的例外情形,自然其属于立法者意欲保护的客体。(当然了,我国以前也没有什么立法概念,很多东西都是东拼西凑的。)
更为明显的是:计算机软件是不是产品?当然是。计算机软件是否包括技术方案,当然是。每一个计算机软件都赋予计算机更多的人工智能,相当于客观存在的计算机被计算机软件改造了,否则一台裸机,连1+1=2都不会。既然如此,为什么计算机软件会被归纳为智力活动规则呢?如果要这么归纳,请问计算机软件到底如何指导人们思维和行为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