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3 21:42:34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了解决XXX问题的代码”,那就指向特定的技术问题XXX了,是可专利的。

这种依然是不可专利的
如果你是台湾同胞
请明确台湾专利制度跟大陆不同

对于存储介质
请参阅审查指南P253第8-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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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xon  注册会员 | 2009-4-23 22:00:55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telmey wrote: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了解决XXX问题的代码”,那就指向特定的技术问题XXX了,是可专利的。

这种依然是不可专利的
如果你是台湾同胞
请明确台湾专利制度跟大陆不同

对于存储介质
请参阅审查指南P253第8-14行

同意您的观点。
现实现地,的确是有问题。
但我这样说,也是为了考虑将来在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需要。
免得申请PCT的时候,把介质方面的主张给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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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4 00:59:45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voxon兄考虑的真全面
本穷还是单一思考大陆的体系内
多多学习了
哈哈哈
voxon  注册会员 | 2009-4-24 02:29:46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telmey wrote:
voxon兄考虑的真全面
本穷还是单一思考大陆的体系内
多多学习了
哈哈哈

哪里哪里,到论坛的日子尚浅,还要向telmey兄多多请教呢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4 02:43:12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别称呼兄了
直接叫id吧
容易把辈分搞乱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4-28 19:03:45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最近比较忙,ls各位讨论热烈,不过似乎有点跑题,比如“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了解决XXX问题的代码”的讨论成了另一个话题了,嘿嘿!当然,发这个帖子的目的就是为了抛砖引玉,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中,期望大家去深层次的剖析一些问题。
其实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中存在大量的诸如数据帧这类从某种角度可以申请专利的客体,比如在数据帧中加入一些同步信息、校验信息等都是有明确的技术预期,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解决了技术问题,具有可专利性。
suer  游客 | 2009-4-28 19:13:53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数据帧结构本身不能申请专利

但 构建帧结构的方法  可以申请  因为它解决了技术问题   

是这个意思吗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8 19:17:53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如果主体就是单纯的数据帧结构
如“一种数据帧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数据位...,内容数据位....,校验位...”
个人认为依然不是客体
而是人类智力活动规定的产物
除非将这种数据帧应用到领域中
pasta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4-28 20:08:18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zhu3111 wrote:
最近比较忙,ls各位讨论热烈,不过似乎有点跑题,比如“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了解决XXX问题的代码”的讨论成了另一个话题了,嘿嘿!当然,发这个帖子的目的就是为了抛砖引玉,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中,期望大家去深层次的剖析一些问题。
其实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中存在大量的诸如数据帧这类从某种角度可以申请专利的客体,比如在数据帧中加入一些同步信息、校验信息等都是有明确的技术预期,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解决了技术问题,具有可专利性。

没有其它前提的情况下,就这么一个权利要求的话,国内不可专利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4-28 23:28:38

Re:数据帧结构结构体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

从实践角度说,数据帧结构是不可专利的,当然软件也不可专利。(省得有人认为我连一遍审查指南都没有看过。)

从理论角度来说,
1. 数据帧结构之所以被申请人拿来申请专利,往往是因为其中确实存在技术性的要素,比如ls有人说的加入同步信息等。事实上,在构造权利要求的时候,申请人会对数据帧中各个域的信息做出功能性限定。申请人之所以倾向于选择数据帧是也许为了更容易主张权利,因为这样权利人不用关心产生数据帧的实体是怎么样的,用了哪些步骤,规避方法装置等类型权利要求撰写上存在的风险。

2. 从我国专利法以及细则来说,广义地理解,专利法要保护的客体是一切在技术上做出贡献的创新,同时排除智力活动规则等。立法的本意可以理解为:一般来说如果一项创新具备技术性,那一定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反之亦然。智力活动规则是指导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规则,比如你打牌的时候应该明了A大于K,这是你参与扑克游戏的规则。核心在于“指导人类思维和行为”。数据帧会对人类的思维和行为做出指导吗?显然不会,既然如此,考虑到数据帧又不属于其他不可专利的例外情形,自然其属于立法者意欲保护的客体。(当然了,我国以前也没有什么立法概念,很多东西都是东拼西凑的。)

更为明显的是:计算机软件是不是产品?当然是。计算机软件是否包括技术方案,当然是。每一个计算机软件都赋予计算机更多的人工智能,相当于客观存在的计算机被计算机软件改造了,否则一台裸机,连1+1=2都不会。既然如此,为什么计算机软件会被归纳为智力活动规则呢?如果要这么归纳,请问计算机软件到底如何指导人们思维和行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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