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专利侵权等专利领域中,律师函以其便捷性的特点而在此类事件中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据我个人了解,律师函的优点一个是便捷性,然后是震慑性,比如法律师函让侵权相对人停止侵权,否则如何如何;还有就是可以就和解、澄清事实提供一个便捷的途径。但是行业内除了少数具有律师+专利代理人的双证人士外,大多都只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我们所进行的比如侵权诉讼方面的代理只能是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出现,然而,律师函却只能是律师专用,署名必须有作为受托的代理机构、然后是执业律师、日期,分三行书写。如何运用律师函这一有效函件应当成为本领域需要讨论的话题,据此,个人就这一话题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行业内人士和一些律师给予指导。
关于律师函,从其作用来看,专利代理人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予以替代,一个例子:
假如我们受专利权人委托授权,就其某一专利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否则起诉的警告,本人认为可行的方式是起草一份台头为“警告信”的文件,署名是专利代理机构(盖章)、专利代理人(签字)、日期,内容可参考律师函的撰写方式方法,并附上相应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就这一行为来看符合民法上的委托,应当是可行的。因为构思还没有完成,行文比较简单,请大家谅解。
另听一坛友说,警告函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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