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2010-2-5 23:28
460411
在涉及到专利侵权等专利领域中,律师函以其便捷性的特点而在此类事件中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据我个人了解,律师函的优点一个是便捷性,然后是震慑性,比如法律师函让侵权相对人停止侵权,否则如何如何;还有就是可以就和解、澄清事实提供一个便捷的途径。但是行业内除了少数具有律师+专利代理人的双证人士外,大多都只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我们所进行的比如侵权诉讼方面的代理只能是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出现,然而,律师函却只能是律师专用,署名必须有作为受托的代理机构、然后是执业律师、日期,分三行书写。如何运用律师函这一有效函件应当成为本领域需要讨论的话题,据此,个人就这一话题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行业内人士和一些律师给予指导。
关于律师函,从其作用来看,专利代理人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予以替代,一个例子:
假如我们受专利权人委托授权,就其某一专利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否则起诉的警告,本人认为可行的方式是起草一份台头为“警告信”的文件,署名是专利代理机构(盖章)、专利代理人(签字)、日期,内容可参考律师函的撰写方式方法,并附上相应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就这一行为来看符合民法上的委托,应当是可行的。因为构思还没有完成,行文比较简单,请大家谅解。
另听一坛友说,警告函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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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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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r  中级会员 | 2010-2-6 00:24:52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这不是跟律所抢生意嘛,哈哈~~~~~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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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去病  注册会员 | 2010-2-6 18:23:01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专利侵权领域内的律师函的作用是什么呢?

除了lz说的震慑别人。这几天复习的时候注意到旧法条有一条,大致内容是如果不知道侵犯他人专利而实施了该专利的,可以不赔偿(在网吧= =手头没有法)

这里的律师函起到了一个告知的作用,让对方不能援引该条而逃脱赔偿。

这就有个问题@@,在接到律师函后,处于侵权地位的专利实施人立刻停止实施,他想要不赔偿,该用什么证据来支持自己此前不知道自己侵犯他人专利的主张?

我还没见过有人这么做过,都是律师函一发出来双方就上法庭打起来了。

谢谢,请大家指教。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2-6 19:14:13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我倒是见过专利代理所发的专利授权告知函,语气和缓,主要是告知其客户的专利已经是得到专利局授权,保护范围是什么,提醒贵单位注意这一事件并采取妥善措施避免侵权等等。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10-2-8 17:24:17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其实,我们这个行业仅有代理人证而参与到侵权诉讼中的情况非常普遍,至于说跟律师抢生意,我倒认为是律师跟我们抢生意,之前遇到一些律师参与的侵权诉讼,委托人还真挺不满意,原因是搞不清楚技术方案,往往让权利人很费脑筋,一个问题要解释大半天,起不到技术与法律桥梁作用;并且,律师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大多仅限于字面,很难像专利代理人那样对技术方案做出引申和准确的解释。
我们这里有些代理人作的诉讼还是比较多的,基本上没有遇到什么障碍,当然偶而也有,但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之所以发这个帖子,就是想更深入的了解侵权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期望行业内人士给出一些经验性的或者结论性的东东,为专利代理人更好的参与到侵权诉讼中提供一个参考。
律师函也好,告知函也罢,都是程序方面的事情,在我们这里很多时候是权利人带着专利代理人直接去嫌疑人那里谈判,有的还带了合同样本,哈,方式上可能欠妥,但也不失为一个策略。行业中专利代理人对专利法的理解都很深,对后续的程序也都很了解。
在此,还是期望,本领域的人士能够不吝言辞,谈谈在侵权诉讼中遇到的一些障碍或者一些非常好的经验,供大家参考学习,我先谢谢大家了。
顺便问一下版主,能否修改主题,感觉这个帖子可以上位化,比如专利代理人在侵权诉讼中障碍的处理。
shanghaipatent  注册会员 | 2010-2-8 18:06:11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律师函主要用于希望以善意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场合,也用于诉前取证、诉前和解等方面。要看具体情况,律师函有时候可以威慑对方,有时候作用不大。
灌水专用  注册会员 | 2010-2-8 18:37:59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律师函一般分声明函和警告函。
声明函是对某些事件或某种权利状况的说明,起到澄清、预防和警示作用。
警告函是建立在已经查证属实的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因成本等原因,起到警告作用,力图快速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打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子发警告函反而不好。
stan2  高级会员 | 2010-2-8 19:11:33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建议以后把法律律师叫“法师”,高级律师称“大-法-师”
这样更顺口一点,
也便于大家理解。

其实专代出席专利诉讼很正常,并且更有优势。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2-8 20:09:55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很有见地!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10-2-8 21:49:39

Re:专利代理人关于律师函的探讨

霍去病 wrote:
专利侵权领域内的律师函的作用是什么呢?

除了lz说的震慑别人。这几天复习的时候注意到旧法条有一条,大致内容是如果不知道侵犯他人专利而实施了该专利的,可以不赔偿(在网吧= =手头没有法)

这里的律师函起到了一个告知的作用,让对方不能援引该条而逃脱赔偿。

这就有个问题@@,在接到律师函后,处于侵权地位的专利实施人立刻停止实施,他想要不赔偿,该用什么证据来支持自己此前不知道自己侵犯他人专利的主张?

我还没见过有人这么做过,都是律师函一发出来双方就上法庭打起来了。

谢谢,请大家指教。
首先“不知道”不能作为脱逃侵权的合理事由:您提到的这一点,估计是关于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而引起的诉讼,猜测哦。大体内容是这样的,就是侵权人不知道所销售产品时专利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该产品来源的,可以免予民事责任,当然,其行为也是侵权的,只不过不承担责任罢了。
再有,律师函不仅仅是警告的作用,作用非常多,可参考上面坛友的见解。咱们国家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有很多涉嫌侵权的公司都很小,起诉他即便是胜诉所获得的赔偿也会比较少,或者无法获得赔偿,反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简洁的做法是通过正当的沟通,使对方停止侵权,这其实也基本上就达到权利人的预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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