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些事情,具体是现行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对其稳定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发明专利通常比实用新型专利稳定性好,关键在于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克服了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缺陷或者漏洞;加之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答复OA)限制远比在无效程序中要小得多,这种修改方式上的差异正是我要说的问题,对于一项专利,有些缺陷可能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被克服掉,而无法在无效阶段被克服掉,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因现行审查制度而尽早授权,但也有可能会因此而无权,申请人获得权利的最终结果是无权,我想这并不是申请人的初衷。自然,作为代理人,应该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的工作做足,但有些事情不是仅靠认真对待就能解决的。即将施行的新专利法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门槛,对申请人来说是好事,等于审查员帮助完善专利申请文件。至于现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和对代理人在这方面的要求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期望各位大虾不吝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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