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2009-3-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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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些事情,具体是现行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对其稳定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发明专利通常比实用新型专利稳定性好,关键在于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克服了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缺陷或者漏洞;加之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答复OA)限制远比在无效程序中要小得多,这种修改方式上的差异正是我要说的问题,对于一项专利,有些缺陷可能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被克服掉,而无法在无效阶段被克服掉,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因现行审查制度而尽早授权,但也有可能会因此而无权,申请人获得权利的最终结果是无权,我想这并不是申请人的初衷。自然,作为代理人,应该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的工作做足,但有些事情不是仅靠认真对待就能解决的。即将施行的新专利法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门槛,对申请人来说是好事,等于审查员帮助完善专利申请文件。至于现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和对代理人在这方面的要求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期望各位大虾不吝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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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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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lanyu  注册会员 | 2009-3-7 01:40:13

Re: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你都说全了...我就没什么多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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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3-7 20:06:37

Re: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畅所欲言嘛!至于从哪个方面,可以自由选择,比如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怎么做才能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举个例子,比如怎么提前做好面对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可能的合并式修改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3-8 03:38:22

Re: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但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未必尽然。

因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从要求上讲,主要区别在于创造性的高低要求不同。所以,就从创造性来说。
现在操作中,相当一部分人(包括部分复审委审查员和法院法官)都以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低为理由,维持了大部分基本没什么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又以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相当的创造性为理由,否定了相当部分具备一定创造性的发明专利权。

个人感觉,这是一个灰色地带,真的是没什么理论可探讨的!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3-8 06:47:01

Re: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可专利性可不仅仅是创造性,虽然实际执业中涉案专利多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过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很多是申请人自己撰写的,其最终所获得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况居多,而不满足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情况也不少。即便是代理人写的,有些代理人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不敢恭维,撰写质量比较差,上述情况也很常见。请看看ZL98122259.5,一个原本有很大价值的专利,怎么没有起到维权作用的?
有兴趣可以看看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0967105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3-8 06:49:59

Re: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我觉得作为代理人不要过分强调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客观原因,那样恨容易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个很不负责任的印象。当然,多数情况下确实是这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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