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atent wrote:
没有去过台湾。可是听有人说台湾的专利情况还不错,比大陆好。呵呵。不知道实际情况了。也许只能辩证看待了
我陳述一下台灣的真實審查查意見通知書,大概就可以知道我為何會這麼感概台灣專利了:
A 由於獨立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所以從屬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10皆不具備創造性,其中權利要求2~10完全沒有被評價喔!
B. 最近常看到的:權利要求1的特徵有A、B、C、D以及E,而審查員只評價A、B、C,卻未評價剩下的D、E,就說權利要求1不具創造性。
C. 常見的台灣進步性(即中國的創造性)核駁:引證案1揭露.......,引證案2揭露......,所以請求項1為習知技術的轉用發明,故不具進步性。裡面完全沒有提及任何區別技術特徵,也沒有比對分析區別技術特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