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o wrote:
假设把引用的部分都补充进去:
第一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
从权4: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矩形。
另一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
从权4: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矩形。
以第一种方法举例,从权3是对A的进一步限定,在从权3中,尽管引用了从权2,但已经对从权2的特征“A”作了进一步限定,所谓限定,其实就是取舍,相当于舍弃了“平面或曲面”中除了“圆柱曲面”以外的范围,而只取了“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这一个范围。
明白了,solo的意思是说这两种写法本身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实际上没有区别,都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