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2009-3-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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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zhang99  中级会员 | 2009-3-4 23:18:13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楼上的,从权没有引用部分啊,另外,两种怎么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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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其自然  注册会员 | 2009-3-4 23:29:08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chengzhang99 wrote:
楼上的,从权没有引用部分啊,另外,两种怎么一样啊?
怎么没有?因为你的第二种写法使本具有上下位的从权变成同级从权,第一种属上下位写法,那么这两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一致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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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天使  注册会员 | 2009-3-5 00:32:39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这个权利要求应该是这样写: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如1:A为平面。
从权3:如1:A为圆柱曲面。
从权4:如1:B为平面。
从权5:如4:B为矩形。
chengzhang99  中级会员 | 2009-3-5 16:47:03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solo wrote:
假设把引用的部分都补充进去:
第一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
从权4: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矩形。

另一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
从权4: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矩形。

以第一种方法举例,从权3是对A的进一步限定,在从权3中,尽管引用了从权2,但已经对从权2的特征“A”作了进一步限定,所谓限定,其实就是取舍,相当于舍弃了“平面或曲面”中除了“圆柱曲面”以外的范围,而只取了“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这一个范围。

明白了,solo的意思是说这两种写法本身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实际上没有区别,都可以???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9-3-7 01:32:40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这个问题没那么难吧,很简单地说,第一种写法肯定是错的。

实务上讲,

权2中,A已经是平面,那么权3中A怎么可能是圆柱曲面呢,
这就是典型的范围不清楚的例子,审查指南指出过这种错误。

理论上讲,

楼主两种写法,第一种叫做递进式权利要求,第二种叫做并列式权利要求。

这两种写法的好坏,早已有人做过详细阐述,详见

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88023812.html

按现行专利法,无疑用并列式更好,因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余地更大。
美国的专利基本上都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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