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2009-3-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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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如1: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如2:A为圆柱曲面。
从权4:如1: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如4:B为矩形。
另一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如1: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如1:A为圆柱曲面。
从权4:如1: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如1:B为矩形。

以上两种写法都正确吗?前一种写法有逻辑问题?
另外,从权写这么多是否有必要?从权2说A为平面或曲面实际上是说A什么样的面都可以,没有对A进行优选。从权3再对曲面中的结构进行优选。从权2和3是否有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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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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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czk  注册会员 | 2009-3-4 17:29:32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如果说逻辑有问题的话,第二种写法才有问题,因为权3和5是分别对权2和4作进一步限定,关于权2和4,是可以这样写的,当然,删掉也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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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zhang99  中级会员 | 2009-3-4 17:54:25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有人告诉我第一种写法有问题,应该改为从权2,如1:A为曲面。从权3,如2:A为圆柱曲面。这样才没有逻辑问题。
pfczk  注册会员 | 2009-3-4 18:07:45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chengzhang99 wrote:
有人告诉我第一种写法有问题,应该改为从权2,如1:A为曲面。从权3,如2:A为圆柱曲面。这样才没有逻辑问题。

对,权3引用应该引用“如2”
solo  中级会员 | 2009-3-4 19:52:41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独权和从权的层次划分和从属关系主要看技术效果,即基本效果和附加效果的确立,独权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现基本效果,而从权则必须覆盖所有能够实现附加效果的技术方案。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也需要满足,但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实审时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无效时便于修改。

我感觉这两种写法在逻辑上都没问题,唯一的区别在于将来独权遭到无效时,因为只能做删除和合并,那么第一种写法可以得到两套权利要求,第二种写法可以得到四个独立权利要求。而在实审时,如果权1被拒,这两种写法都有可能造成因为不符合单一性而需要分案或舍弃技术方案,此时,对于第二种写法,审查员可能会要求把3和5分别写成2和4的从属,以便符合“简明”的要求。

至于限定“A为平面或曲面”有无必要,这得看平面和曲面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否基本一致,只要没有太大区别,就可以这样限定,如果有区别,还是分开比较妥当。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3-4 20:50:45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没什么问题啊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3-4 21:54:20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引用的逻辑涉及到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权利层次布局是否合理。

第一种写法,看看技术上是否造成不清楚。例如权5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结构,含A与B,且B为平面或曲面,且B为矩形。若技术没有问题,这样引用就没有问题。

第二种写法,这样都引用权1必然不会出问题,但由于没有分出层次来,这样写法不建议。

关于哪些技术内容要写为从属,哪些没有必要写入,在说明书中公开即可,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单独或综合运用):
a、这个从属是否带来创新性的技术特征(即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审查无创造性时,加入这个从属是否能够解决创造性问题)
b、这个从属是否带来很好的技术效果
c、这个从属是否体现出发明人本身要保护的技术
顺其自然  注册会员 | 2009-3-4 22:17:50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都没啥问题,但第二种写法不提倡,同级从权之间权力(保护范围)部分重复,感觉不够“简要。
chengzhang99  中级会员 | 2009-3-4 22:26:51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一种结构,含A与B,且B为平面或曲面,且B为矩形.

当A为平面且为矩形时,不产生矛盾;但当A为曲面,且为矩形,产生矛盾。

这样说来,方案1不对;方案2,部分技术方案重复。那该如何写更合适呢?
solo  中级会员 | 2009-3-4 23:14:01

Re:关于独权和从权的撰写

假设把引用的部分都补充进去:
第一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
从权4: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矩形。

另一种写法:
独权1: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
从权2: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3: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
从权4: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平面或曲面。
从权5: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B为矩形。

以第一种方法举例,从权3是对A的进一步限定,在从权3中,尽管引用了从权2,但已经对从权2的特征“A”作了进一步限定,所谓限定,其实就是取舍,相当于舍弃了“平面或曲面”中除了“圆柱曲面”以外的范围,而只取了“一种结构,特征在于:含A与B,A为圆柱曲面”这一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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