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

2009-1-9 15:57
434113
botman1234  认证会员 | 2009-1-19 23:33:13

Re: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

沒有不代表無法直接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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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镣楚矢  注册会员 | 2009-1-20 00:01:39

Re: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

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书中却有,如果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还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话,一般只有两种情况:1,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为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即为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基于说明书的内容概括出来的一个保护范围。个人认为这两种撰写方式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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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9-1-21 18:21:16

Re: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
我想还是一个专利到底应该如何取得合理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首先,
在撰写的时候,尽可以根据背景技术将权利要求写得大一些,
以后,如果一旦审查员提出来大的不具有三性(一般仅有两性会被评价)
那就退,至于退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审查员检索到什么样的对比文件。

其次,
说明一下,审查员的角色,
其实审查员并不是与申请人对立的一方,
审查员不过是代表公众,提出一些建议,不让申请人过分地取得不应得的权利而已。

因此,申请人也好,代理人也好,
在撰写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好,实审、无效阶段可能会被检索出来相似的文件,
要在撰写权利要求、说明书的同时,对申请人确实存在创造性的东西上,尽心尽力地尽可能多的描述。这样,一旦实审或无效的时候,可以保证发明人的有创造性的东西能够保留下来。

当然,如果申请人把公知共用的技术拿来申请,本身就是不当得利,这样即便再有能力的代理人,恐怕也不会写出来能够真正有实质性的、能够保护住的东西。

草草拙见。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1-21 19:50:46

Re: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

其实我说的那句话,后面有补充,就是该有的说明书中和权利要求书中都应该有,当然,这里的有是在技术方案层面上的有。权利要书中的内容未必都能在说明书中找到具体的描述,权利要求书基于说明书不假,但如果笼统地说是对说明书的概括也有失偏颇。甚至可以反过来,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部分内容进行概括,像权利要求书里面包含了除申请创新点之外的技术内容,这种写法很普遍,主要是防止侵权认定的时候侵权人狡辩,但说明书中未必就非得体现出来这些技术内容,可以概括地进行描述,使得这些内容可以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的、毫无疑义的得到。
至于说权利要求书是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也不准确,应该是独立权利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也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说的增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公知常识,这个我们也都知道,这些公知常识一个是有利于审查员对该申请的理解,再就是在侵权认定中可以直接认定侵权,防止其在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中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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