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
我想还是一个专利到底应该如何取得合理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首先,
在撰写的时候,尽可以根据背景技术将权利要求写得大一些,
以后,如果一旦审查员提出来大的不具有三性(一般仅有两性会被评价)
那就退,至于退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审查员检索到什么样的对比文件。
其次,
说明一下,审查员的角色,
其实审查员并不是与申请人对立的一方,
审查员不过是代表公众,提出一些建议,不让申请人过分地取得不应得的权利而已。
因此,申请人也好,代理人也好,
在撰写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好,实审、无效阶段可能会被检索出来相似的文件,
要在撰写权利要求、说明书的同时,对申请人确实存在创造性的东西上,尽心尽力地尽可能多的描述。这样,一旦实审或无效的时候,可以保证发明人的有创造性的东西能够保留下来。
当然,如果申请人把公知共用的技术拿来申请,本身就是不当得利,这样即便再有能力的代理人,恐怕也不会写出来能够真正有实质性的、能够保护住的东西。
草草拙见。 |